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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政治纪律“八严禁”、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李鹏 杨帆 编辑:闵美颖 2013-09-13 16: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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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

  明确规定我市党员干部“八严禁”“十二不准”

  本报讯 (记者 李鹏 杨帆) 9月11日,市委书记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会议指出,严明政治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根本要求,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生活作风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的威信和形象。总体上,全市党员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方面是好的;但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以及贪图享乐等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肃生活作风,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会议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必须要有刚性的制度约束。制度一定要具体、实在、可操作,不能抽象、空洞、大而化之,一定要把原则性要求变成铁的纪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心中时刻亮起一盏“红绿灯”。做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标准,做干部就要有做干部的样子;否则,就不配做党员,不配做干部。

  会议强调,必须确保“八严禁”、“十二不准”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结合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正风肃纪等五个专项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党员干部人人知晓、入脑入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好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八严禁”和“十二不准”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

  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李鹏 杨帆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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