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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看点解析

来源:半月谈综合 编辑:闵美颖 2013-06-28 1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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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10个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较大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授权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等对环保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将跨行政区域统一防治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曾于去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又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征集各方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又对一审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张鸣起介绍,新草案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经济激励、生态补偿等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伪造监测数据将被撤职

  草案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焦点解读

  公益诉讼环保联合会决定是否诉讼

  草案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视为草案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环保法修改,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明确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个人获取环境污染线索,需要提交环保联合会,由其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据统计,我国现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六七千家。相关部门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诉讼资格如放得过宽,担心出现滥诉,目前诉讼主体设为环保联合会或地方环保联合会比较稳妥。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违法处罚违法排污可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现在尚未全面推行排污费和环境税,企业排污成本低;二是企业如对百姓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影响,就需进行赔偿,但目前法律落实并不好;三是企业在污染环境后,行政处罚过低。“按日计罚”可以提高企业的处罚力度。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表示,目前草案只是作为综合法作出了“按日计罚”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污染事件上,单项法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定,细化才能真正落实。

  环保地位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首次入法

  草案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被写入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解读

  我国197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环境形势严峻且压力继续加大:1/4的国土遭遇雾霾笼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林强委员说,二三十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草案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应当减少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从世界范围经验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信息公开未进行环评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规定

  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解读

  张鸣起介绍,修正案草案一审后,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此次二审稿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

  二审稿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审稿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因为建设项目影响周边环境造成民众反对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二审稿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金煜)

  扩展阅读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6月26日上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必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行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违法排污或将被按日连续处罚

  张鸣起说,草案一审和征求意见期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提出,草案一审稿的定位不太清楚,建议明确将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的骨干法,高度重视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特别要理顺环保法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的关系,解决法律之间调整对象有交叉、规定有重复、具体制度不一致等问题。

  26日进行二审的草案增加了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此外,草案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增加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增加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一审和征求意见期间,多数意见认为,在环保领域中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很不够,建议加大企业责任,走出环境保护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环境和公众受害”的怪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在2012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修改环保法的座谈会上,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提出,近年来,环保群体性事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除了长期环境风险累积因素外,公众参与不足、沟通渠道缺失和救济途径不畅是主要原因,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保护群众权益和解决争议时,选择激烈、非理性方式进行意见表达的几率会陡增,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环境决策、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监测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都要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环保领域公众参与不足主要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公众普遍不知情,无人就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和解释。在决策过程中,尽管有公众参与环节,但公众代表不够全面,利益相关方参与不足,甚至在公众参与上有造假现象。

  草案二审稿专设一章,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门规定,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草案一审稿没有作出规定,是立法缺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了探索,但由于法律层面的具体制度缺失,司法作用难以发挥,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组织。

  草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半月谈综合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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