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刻不容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廖奕 编辑:闵美颖 2013-06-05 10:50:43
时刻新闻
—分享—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落脚点在于“法律志业”的确立……迈向“法律志业”的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塑造法律人内心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和荣耀

  在奉“法”为真的现代社会,道德理想国虽未顷刻覆灭,却也呈现分裂式微之疲态。众神喧嚣,群魔乱舞,任何秉持道德旗帜的话语与说辞都显得虚软乏味——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从表面看似乎已然泾渭分明,大有水火不容之势。一时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蔚为风潮。法律从业者不断寻求逻辑自洽、规则严谨、表述完美、效力惊人的“法”,对道德话语嗤之以鼻,对关乎己身的伦理训诫也懒得理会。法律职业伦理危机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此类“恨铁不成钢”的质问让公众感同身受。的确,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刻不容缓。

  就法科教育的基本原理而言,锻造法律职业人才,教授其知识,培养其技能,生成其伦理,塑造其品格,理当丝丝相连,环环紧扣。然而,当前我国法科教育对职业伦理定位不清晰,要求不严格,教材老旧,形式单调,师资稀缺,收效甚微。细思其因,无外乎:传统教学偏重理论灌输,内容庞杂,耗时耗力,对学子的伦理塑造并无真实助益。此外,法律职业伦理就其本性而言,属于法律职业的自律教育,对于尚在见习、并未执业的学子而言,很难真切体会。作为在校的“准法律人”,法科学子既应具备初步的法律职业伦理操守,又应重视体察外部社会对法律职业的伦理期待,这就要求教育者不能用僵死的道德教条取代丰富的实践伦理,更不能戴着有色的道德眼镜,先入为主,为学生思考和规划出理想的法治人格。

  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使受教育者自主领悟法律知识背后的法律价值,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思维方式,进而为实现法律的人权、正义、秩序、效率、自由价值搭建一座理想的天梯。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增进受教育者的法律实践能力,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将法律的知识和理念真正吸收、内化为人格要素与精神养分,全面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整合现有的实践性法学课程,将法律诊所教育、法律实习课程和其他一些法律见习、调查活动整合到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体系中,给予充分的资源投入,设置科学的评价机制。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重视“实境”的“训诫”。对教育者而言,通过全新的教学环境,运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改变传统的教学结构,方可斩获成效。所谓“实境”,是指将学生身份转化为“职业者”,将其学习活动拓展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律所、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社区、村庄。所谓“训诫”,不是夫子对弟子的耳提面命,而是师生在实境中共同对法律职业伦理萌发的确信与坚执,是“自训”与“他诫”的结合。道德伦理是私域的核心,恰如法律规范是公域的支撑,法律职业的伦理培育,正是连接公域与私域的桥梁。

  社会的剧烈变迁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价值冲突,作为教育核心和灵魂的道德伦理教育也面临着复杂严峻的挑战。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尊重自主性、探究性的伦理学习。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案例研究、问题探讨、社会调查、纠纷解决为切入,在实境中自主探究,积极主动地获得道德发展的创造性动能。这种学习方式可以让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不再是“理论的虚构”,而是真实具体、可触可感、可理解、可操作的法律职业实践。这种教育方式彰显了伦理生成的本体价值,突出了道德实践能力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构建了以自我教育为核心的伦理教育方法论,实现了伦理教育向生活世界的回归。

  回归实践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让受教育者获得全新的“法治生态体验”。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堂上,教室里的座位呈现秧田式,教师滔滔不绝,学生默默无语。在固定的教室里,学生集体面向讲台并排静坐,教师站在讲台上讲授教材中限定的伦理道德知识;信息通道是教师单向输出,学生单向接受;师生活动方式是教师作为提问一方,学生作为接受或回答的一方;教师布置习题,学生练习;教师出题,学生复习、考试。很难想象,这样的伦理教育究竟能培育出多少高境界的法律人才?基于法治生态体验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是这样的图景:教师是引导者和监督者,学生是体验者和参与者——他们共同置身于特定的生态情境中,全息沉浸,全脑贯通,感受、理解和领悟法治生态的实然运行,经历内心自觉和相互诱发产生的价值感动;他们共同领悟现实法律生态中“真善美”并围绕这些因子开展开放性对话,共同解析实践中的“假恶丑”,并展开反思性表达,由此逐层认知和体悟法律职业伦理的深层内涵,触发和生成实然层面的法律意识、法律智慧和法律德行。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戳破虚构的道义童话,让受教育者直面生活的真实,具备超越伦理困境的裁断技能。传统道德教育的基本模式是正邪不两立,最后正义战胜邪恶。这种道德教育的童话精神是对生活天真的解释和美丽的想象。童话精神主导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可以成就一时的激情和满足,但对法律实践需要的伦理和技能毫无意义。许多疑难案件的根源不在于法律规范本身,而在于伦理抉择的困境。海因兹偷了药,爱妻子的善行与守法、公平交易的法律规范产生了冲突,他的选择究竟是否符合道义?是否应受法律的惩罚?如果将法律的伦理真切理解,我们不难做出合宜的判断。对于法律职业而言,伦理的共识和法律的运作具有极其密切的关联。面临道德争议时,法律人应坚守法治立场,将不同的伦理因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法理形态,探寻出解决道德争议的最佳法律路径。法律人的现实,并不妨碍他们也是一个好人。法律人的天真,只能证明其尚未领会“法律之德”的奥义。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落脚点在于“法律志业”的确立。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职业不是谋生的手段,它意味着个人对生活于其中的某一领域规范约束的服从,不然他就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丧失其生活和存在的方式。迈向“法律志业”的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塑造法律人内心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和荣耀。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公民文化建设的推进,法治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提高法律从业者的志业化程度,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拓展的重要议题。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廖奕

编辑:闵美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潮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