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并非否定学者,尤其是法学大师。但是,我们最多只应该承认他们在法学上是有能力的,并不能排除他们犯错误的可能性,更不该对他们无条件的服从与崇拜。否则,其实质是一种奴性而绝非理性
法学是什么?目前普遍的观念是,它是一种客观的理性知识,能为人们尤其是法学学者所掌握。换句话说,法学理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学者们只是去发现它,并且把它表达出来,它代表着一种“最高”的理性,所以应该成为社会的准绳。凡是对所谓法学“普适性理论”提出质疑者皆为“异端”,是该为法学界所抛弃的。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对人类的禁锢:神被视为最高的权威,神父们被视为神在人间的传话人,任何对神的质疑都是该被处以“火刑”等刑罚的异端。试想“地球是平的而且是宇宙中心”的教义曾经是一种社会的普遍观念,并“粉碎”了无数质疑的声音和生命。或许,再过数百年,未来的人类会讥笑我们对当下法学理论的迷信与种种谬误。宗教被我们拉下了神坛,现在也应该反思我们是否把当下法学理论也草率地供上了神坛。
何谓法学?其实,法学仅仅只是一个相互认可的体系而已。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掌握所有的法学知识,相反,他只能真正钻研其中一小部分。其他部分的法学知识就必须依赖于他人既有的间接的权威意见。因此,整个法学理论的构建就必须依赖于一种组织:每个法学家承认其他几个人是学者(且其观点具有权威性),而这几个学者又承认该人是学者(且观点具有权威性)。而这些学者将会各自培养一群新的学者,而整个培养过程所具有的机制都是在保障对法学“忠诚”的延续。正是这种互相认可间接传遍了整个法学界,即每个学者都得到了全体学者直接或间接的承认。
因此,究其根源,每个时代的法学都只是一群当代学者的个人意见的集合而已。绝非什么真正的终极理性,代表不了过去,更决定不了未来。但是,这些法学家在阐释法学的时候,又显得那么具有一致性:他们的结论是多么的肯定而统一,他们的雄辩是如此的复杂与频繁。大众在面临相应的社会问题时,如果以此理论体系为前提去观察分析,就会发现:似乎一切社会不公都是由于社会对法学理论的抛弃,一切社会的进步都是来源于法学理论的现实遵守。但是,请思考一个简单而真实的道理:当你戴着蓝色镜片去观察世界的时候,怎么可能看到五彩斑斓的世界。
让我们来分析法学认可体系如何产生并保障一致性的。
首先,在法学教育上,由于法学认可体系决定了什么是对与错。因此,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学者们包括教师们会告诉学生们无数的所谓“客观成果”(其实仅仅是该体系成员的研究成果而已),并对各种相反的结论进行“纠问式的侦查”和“缺席审判”。同时,用各种经过演绎了的古今中外的例子来引导和塑造学生的思维,把学生引入法学的理论体系内进行全方位的渗透,尤其是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目的是让学生认可学者们所认可的法学传统,并最终表现出对法学的忠诚。
其次,在法学准入上,任何人想成为学者,为该体系所认可,则必须有先行的服从思想与行为。即必须先行承认该体系认可的基本前提,如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前提等。并且,其行为必须符合该体系的设定。一旦有人表达出相反的意见或行为,无异于一种对法学传统和信念的觊觎或亵渎,必然引起某种“同仇敌忾”。该人会被立即否定成为学者的可能,或者被剥夺学者的地位。
最后,在法学研究上,法学学者们掌握了研究机构、法学刊物、法学课题项目、法学研讨会和职称资格评定等资源。而任何一个声音和个人想要发展壮大,必须依赖于在这一系列平台的展现。但是,如果你成为该体系的“异端”,其结果可想而知。
综上,法学认可体系一旦形成后,可能形成某种顽固性和消极性。而其最大的表现就在于自我循环论证,即,A学者的学术论证引用自B学者,而B学者的论证来源是C学者,C学者的论证来源则来自A学者。这种自我循环论证一旦不断重叠与延伸,则“三人成虎”,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真实,而仅仅只有大量的文字与情感堆砌,以及由此而逐渐累积成型的“狂热”和利益交织。自此,法学理论具有了大量学者的感情和利益寄托,开始出于本能地自我膨胀和拒绝质疑。
法学的真正发展需要批判性的思维,需要孤独的灵魂。在众人的狂热与狂欢中,孤独的灵魂能够摘下有色眼镜,注视历经亿万年进化成型的自然秩序,感悟经过百万年进化成型的人与社会,跳出既定的思维载体和思维定势,绕开权威划定的路线,跨过荒漠化的历史解读,从最真实的社会和最朴素的观念中找寻法学的源头。只有孤独的灵魂,才能跨越顽固的人为障碍和逻辑鸿沟,进行艰苦卓绝的思索,找寻人类与社会发展的无数可能,为法学的发展提供真正的养分。只有孤独的灵魂才敢于挑战与牺牲。没有无数“火刑”下的灵魂的挑战,就没有“地心说”的覆灭;没有无数孤独灵魂的思考与抗争,就没有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进步。只消看看大自然物种的丰富性和差异性以及人类历史的发展,就可以得知法学基本信念和价值的高度统一,往往就代表着法学局限性的增大和丧钟的敲响。
笔者并非否定法学。当下法学显然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权威,但绝不是最高权威。社会肯定也需要主流和权威,但是,请不要滥用社会的信任。其实,也还没有任何东西有足够资格让我们供上神坛。笔者更非否定学者,尤其是法学大师。但是,我们最多只应该承认他们在法学上是有能力的,并不能排除他们犯错误的可能性,更不该对他们无条件地服从与崇拜。否则,其实质是一种奴性而绝非理性。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孤独的灵魂”。只要具有独立的灵魂,坚强的信念和勇气,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大写的人”,充满尊严与骄傲的人,并自由而平等地参与法学讨论。因为,最真实而根本的真理肯定为所有人所有意无意地拥有,这是所有知识的根源。只有允许种种对立意见,同时允许基本信念和价值发生变化,才是一种合理而自信的法学观念,也才是一种可以落地生根的法。
为孤独的灵魂预留空间,让法学界的哥伦布扬帆远航吧,新大陆就在前方。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蔡艺生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