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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工作应从三个方面着眼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姜伯奎 屈克逊 龙晓萍 编辑:闵美颖 2013-04-15 14: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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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反腐败工作除依靠教育之外,还应做到三个着眼。

  着眼环境正风气实现“情感上不愿腐败”

  铲除滋生贪腐的文化土壤,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反腐成功的必由之路。正所谓“蓬生麻中,不扶不直”,弘扬廉政文化,在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可以使想贪者在“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影响下,情感上不愿贪腐。

  一是在“点”上着力,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培养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理念,带头维系好不愿贪腐的情感纽带。首先应引导领导干部因感恩而不愿贪腐,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彻底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从而取得人民富裕的伟大成就,深刻领会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身为一名领导干部,既是参与者,更是受益者,应该始终对党怀着感恩之心,从情感深处不愿贪腐;其次应引导领导干部因牵系不愿贪腐,每个人都会因工作生活情感凝聚起包括亲友、同事在内的重要团队,成为自己人生道路上的支撑力量,个人腐败是对整个团队成员情感上的巨大伤害,理应为情感的牵系而拒绝贪腐。

  二是在“面”上拓展,加大廉政宣传力度,通过廉政广告、电视节目、互联网络等传播方式,运用公交站台、巴士车身等载体广泛宣传,将宣传触角覆盖市民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不断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做到“随处可见、无微不至”,让廉洁诚信蔚然成风。

  三是在“线”上延伸,加强道德感化,深入挖掘传统廉政文化资源,努力培育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政文化线,不断延伸廉政文化触角。古语就有“为政之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强调了德治的重要性。在培育廉政文化上,尤其要重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遗产,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效能,使崇廉思想从国家意识潜移默化为国民的自觉行动。

  着眼堵漏抓制度实现“行动上不能腐败”

  制度反腐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据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调查,当今世界最廉洁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北欧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普遍重视制度的作用,普遍建立了监督弹劾、规范政党筹款、金融实名、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等严密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体制机制上存在不少漏洞和缝隙,遏制腐败尤其需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缝隙和漏洞,做到控源治本,使想贪者在严密制度监控下,行动上不能贪腐。

  首先,立足工作实际,重点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新设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如针对当前推进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应重视一系列基础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补充,同步建立财产转移规避制度,堵塞“裸官”将财产转移出境、移花接木到他人名义下等违法渠道,防止财产公示唱“空城计”,“贪官”转脸变“清官”。二是现行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我国目前颁布的反腐败相关制度较多,覆盖较广,但很多制度原则性要求太多、操作性不强,书面制度还未完全转变为事实制度,如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在不少地方甚至形同虚设,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其次,打基础利长远,从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立法要到位。列宁曾说:“刑罚预防的意义,绝不是决定于它的残酷性,而是决定于它的不可避免性。最主要的不是对罪犯处以重刑,而是使任何犯罪都不能逃避过去。”这充分说明,通过立法来预防腐败要比惩治腐败更有意义。纵观被世界公认廉洁的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着严密、全面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我们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本着“预防胜于惩治”的理念,抓好廉政立法体系建设,在确保已有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的基础上,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适时把一些党的政策规定转化为国家立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行为作斗争。比如,可针对反腐立法不够全面和细化的现状,加快制定《反腐败法》、《检举保护奖励法》等综合性、程序性反腐法律。近日,还有专家建议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政务公开法》和《行政组织法》等三部重要法律,这对预防和减少腐败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监督无漏洞。中国古代智者很早就指出了“贿随权集”的现象,正如西方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当前,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要科学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参与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公开质量,探索建立行政经费阳光运行、公务人员财产公示、企业和个人行贿“黑名单”曝光、财务审计监督等“透明制度”;整合监督力量,进一步发挥好党内监督、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重视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披露腐败行径,监督惩治结果,提高监督效率,积极开拓网络监督等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载体,使腐败无处藏身。

  三是制衡有效果。目前,我国实行各级党委领导同级法律监督机构的体制,这些机构的人财物都受同级党委的管辖和约束,使得这些机构很难有效监督同级党委。另一方面,对这些法律监督机构自身实施有效监督的体制亟待健全,纪检、检察等机构拥有强大的反贪权力,谁又来监督这些机构?我们认为,可借鉴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1973年6月,香港成立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迅速将香港打造成为举世闻名的廉洁之都。香港廉政建设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由乱而治的根本性改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署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既有独立性,又受到严谨的制衡和监察,保证了其权力不被滥用。因此,我国的反腐机构可探索实行“纵向垂直、横向整合”改革,纵向就是保留中央级机构,以下都垂直管理,目的就是实现独立;横向就是整合现在分布在多个系统、条块分割的反腐部门和力量,解决资源分散、交叉重叠的状况,最终形成更加有力有效的反腐机构体系。

  着眼需求强保障实现“利益上不需腐败”

  完善公务人员社会保障体制,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公务人员的社会保障仅停留在满足基本生活层面,需要逐步健全保障其获得尊重、自我实现等物质与精神需求的机制,最终达到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享受公共资源的机会相匹配,经济水平与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相匹配。就加强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方面,学术界有过“高薪养廉”的讨论,但考虑我国国情,并不适用。我们认为,可学习借鉴新加坡“积薪养廉”的廉政经验,探索建立一种保障与激励约束并重的制度框架,使国家公务员能够心无旁骛地工作。

  一是调整收入分配机制。坚持唯物主义观点,不否认人对利益的追求,破除“官越大觉悟越高,越可以无私奉献”的假想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分配机制,使广大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同劳动贡献大体相当。

  二是健全薪酬调整机制。着眼于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注重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制定科学的全社会工资调整机制,使公务员工资能够像企业员工一样,随着国家经济增幅适时增长。

  三是健全公共资源配套均等机制。关注新形势下广大公务员对教育、医疗、养老、基本住房等基本公共产品的迫切需要,逐步减少最终消除就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差异化,使他们在享受这些社会资源时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可以公平地获得社会提供的基本公共资源。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社会一天天走向繁荣。但不能因此而迷失方向,在繁荣中毁掉繁荣,不能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一味追求物质增长,忽视精神追求,丢失道德风范,丢失社会公众心,丢失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人的肌体存在诸多毛病,就是由于身体微循环出了问题,微循环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左右着人的身体健康。腐败就像微循环出了问题一样,不断侵蚀着党的肌体,危害着社会健康,我们要像治理肌体微循环一样对待腐败问题,绝不能让微循环出问题导致不循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轮反腐败的冲锋号已经吹响。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党一定能够破解腐败这个世界性难题,将这个“毒瘤”从人类文明的肌体上清除,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作者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重庆市委办公厅机关党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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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伯奎 屈克逊 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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