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和“金融风险”是2013年经济工作的两个关键词。一方面,据有关机构测算,“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催生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资规模将达30万亿元。在有限的地方政府财力下实施如此庞大规模的投资,迫切需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围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门去年年末联合发布通知,严厉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因此,既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又要防范债务风险,迫切需要注重财务约束,防止地方政府举债形成“断崖”。
现行以融资平台为基础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制,已难适应城镇化建设融资之需,且存在很大的金融隐患。受《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以及《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法律约束,近年来以融资平台作为承债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快速兴起。截至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总计9.05万亿元,已明显超出当年全国财政收入,每年仅债务利息负担就达6000亿至7000亿元。
虽然此后清理融资平台政策使得平台贷款增长放缓,但城投债发行规模出现爆发式增长,去年全年发行量超过80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30%。去年第四季度,我国宏观经济企稳回暖,主要是受到政府投资项目拉动。在巨大融资需求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这些情况表明,以融资平台为承债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制,不仅没有起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作用,而且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主要原因在于,财务约束机制缺位,造成地方政府“重融资轻偿还”观念较为普遍,短期行为倾向明显,故而较难实现政府债务资金平衡。虽然土地可以成为政府债务担保或偿债资金来源,但真正可供开发使用的土地资源毕竟有限。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寅吃卯粮,不仅限制地方经济未来发展空间,而且极易形成土地粗放使用、规划不尽合理的局面。特别是为维持较高土地溢价率,地价上涨推高房价也成为楼市调控的重要难点之一。即使可以修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筹集城市基础建设资金,但如果缺乏财务约束机制,地方政府举债的潜在金融风险依然不减。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地方政府破产也不鲜见。
从根本上说,需要从财务约束角度规划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融资。每一笔城镇化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有相对应的科学合理的偿还计划,其主要还款资金来源应是项目建成后的收费以及地区税收。
当然,要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自求平衡,需要加强配套建设。首要还是要改变地方政府唯GDP论的政绩观,要积极引导地方政府从长远角度谋划地方经济发展,政府债务形成规模要与地方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应强调有限的政府偿债能力,保持合理的债务率,避免城镇化成为地方政府无节制“圈钱”的借口。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项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