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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破坏草原达20亩将被刑事处罚

来源:中广网 作者:孙莹 编辑:闵美颖 2012-11-23 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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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记者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我国有草原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这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但是,草原生态正在遭受严重的破坏。垦草种粮、非法采矿、挖沙采石、采挖虫草,仅去年一年,我国就有18万亩草原被破坏。

  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从前一般只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最高处罚金额只有5万元。与破坏草原带来的高收益相比,很难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2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破坏草原进行刑事处罚,规定破坏20亩草原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就将被刑事处罚。从此我国草原将受到刑法保护。

  农业部发布的报告显示,去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总数17200多起,破坏草原面积18万多亩。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认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缺乏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影响了对犯罪的惩治以及对草原资源的有效保护。

  马有祥:原来经济上给点处罚,最高五万块钱处罚了事。而他们从非法占用草原、开垦草原得到的巨大利益,远远超过这几万块钱。

  数据显示,开垦草原仍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占各类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80%。

  马有祥:开垦草原和非法征占用草原大概占到全部草原违法案件的17%左右,,但它对草原的破坏作用远远要大于其他草原案件。

  昔日水草肥美的草原成了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生地,今后,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入罪门槛设为20亩。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我们把"20亩"定为数量较大,作为认定标准,意味着有15.2%这种开垦草原的违法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厚森提示,如果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入罪门槛降低一半。

  于厚森: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刑期五年,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如何认定"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于厚森强调,依据司法解释,只要改变草原用途就被认定为毁坏草原。

  于厚森: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

  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要花费伤悲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但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对此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入罪情形,比如非法批了四十亩,比如造成二十亩草原毁坏。但是马有祥坦言,行政审批有待进一步理顺。

  马有祥:从破坏的程度上讲,开矿对草原破坏程度更大,它不仅仅破坏植被,对草原地下水整体生态系统影响都非常大,地方的经济利益也非常大。我们在征占用行政审批的时候,程序上也存在问题。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同一天,《黑龙江晨报》披露了在双城市松花江沿岸一带,草原被大面积开垦成耕地,并被层层转包牟利的普遍现象。江心岛内2000多亩草原开垦成耕地,售价80多万。我们深切希望随着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实施,这样的现象能得到遏制。草业科学的第一位中国工程院院士任继周曾正告破坏者,这样做对不起子孙后代。

  任继周:中国草原遭受了最大的破坏,历史上没有过。面积缩小了、品质变坏了。现在有人正在写一个草业发展史,我说这一点你们一定要写出来,对不起我们的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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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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