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9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因履行职责不当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的范围,即: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据悉,视情节轻重,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应当给予辞退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来源:广西日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