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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事件”启示:要稳定更须改革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朱征夫 编辑:闵美颖 2012-09-03 14: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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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是对旧事物、旧做法、旧秩序或者旧制度的改变,但并非所有的改变都是改革。选举舞弊是一种改变,不顾村民利益转卖农耕用地也是一种改变,官商勾结、少数人侵吞发展成果同样是改变,可这些改变不是改革,尽管它们经常盗用改革的名义。早在20年前,邓小平就提出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改革,其核心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劳动者的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首先必然要求人的解放和发展。可见,只有那些有利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改变才是改革,那些不利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改变就不是改革。换句话说,那些能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管理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和加快社会进步的改变,能增进社会公平、有助社会和谐的改变,能保护和促进公民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改变才是改革,否则就不能称为改革,只能算是“折腾”。

  因此,我们必须更全面地理解“稳定”二字。稳定是改革的前提,也是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必要条件。没有稳定,改革就无法进行,侵犯人民群众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事件就会更频繁、更大规模地发生,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就无从谈起。反过来,改革又是实现长期稳定的基础。只有不断改革,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持久的稳定。稳定应当是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律受尊重、公权受约束、私权受保护、既生机勃勃又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那些片面追求稳定,为稳定而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社会稳定有利于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稳定。不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稳定的实现需要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暂时牺牲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但稳定绝不能建立在长期牺牲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如果人们的正当利益长期受到侵害,他们必然用更加激烈的方式寻求利益保护,“乌坎事件”和其他许多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莫不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何来稳定?

  可见,无论是稳定还是改革,还是“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都不可能离开民主与法治。民主是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多数人按法定程序主导公共权力;法治是宪法和法律享有最高权威。很显然,只有不断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宪法和法律才可能拥有最高权威;只有在宪法和法律拥有最高权威而不是权大于法的时候,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有保障;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都有保障的时候,他们才能更好地当家作主,才会安居乐业,人心向稳,人心思定。改革,既要为民主法治创造物质条件,也要为民主法治探索制度架构。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绝不是要抛开民主法治去另搞一套,而是通过探索和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去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管理需要不断创新,因为民主法治永远处在无止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乌坎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民主诉求相互交织。它因选举舞弊和分配不公而发生,因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而激化,因政府正确判断和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而平息,因及时宣布原选举无效并依法举行新的选举而重获稳定。这说明,要稳定更须改革,不能因稳定而耽误改革,更不能低估人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对民主法治的热切期盼,以稳定的名义拖延改革。否则,我们就会失去改革良机。

  (2012年第6期《同舟共进》朱征夫)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朱征夫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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