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养老金性质特殊,外加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我国养老金入市必须有一个充分的准备期。在准备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旦进行商业化运作,各专业机构独立发挥作用,政府作用相应弱化,但仍应适度干预,对改革进程进行宏观把握。
近年来,我国要求养老金入市的呼声越来越高。养老金由传统的安全储蓄型向投资效率型转变,是养老金改革的方向。鉴于养老金是“养命钱”的特殊性质和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我国养老金入市必须有一个充分的准备期。
一、尽快设立各司其职的专门机构,保证养老金投资工作有序开展
目前,我国养老金从形成到支付涉及多个经济主体和行政主体,如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银行、企业、个人等。养老金一旦作为商业投资工具,这些主体的职责会发生变化。为规范养老金投资,应设立一套机构体系,包括专业化的投资人、专门的收缴管理机构、专门的资金委托人、专职的监管机构等。关键是投资人,它是保证养老金增值的运营主体。有两种选择:可以设立专门的养老金投资公司;也可以从现有的证券基金公司中选择投资收益率较高、抗风险能力强、信誉好、专业人才实力雄厚的优质公司,在优质公司内部专门设立养老金投资部。养老金投资监管机构可专设,隶属于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监管条例并执行监管。
二、科学确定投资资产的类别和组合,保证投资效率和抗风险性
养老金投资收益的底线要求是投资增值幅度必须超过通货膨胀率,应遵循“长期投资、分类投资、优质投资”的理念。一部分基金可用于基本没有风险或风险小的有固定回报的产品,如国债、金融债券、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甚至高于通货膨胀率。还有一部分基金可用于PE投资,PE的存续时间较长,收益率可达10余倍,被认为是未来10年最赚钱的方式。当然,PE投资是有风险的,这就需要严格筛选,百里挑一。应选择那些每年保持30%-50%的增长、处于成长和扩张阶段、管理团队人才优秀的公司。还有部分养老金可投资于股票。政府可以为养老金投资提供优良资源,如基础建设、大型项目建设的债券化产品。可在股票投资方面实行收益率约定限量制度,即约定每年收益率高出通胀率若干个百分点,回报给养老金,再超出部分的收益,无论多少都归投资人所有,若收益率低于通胀率,风险由投资人承担。这种收益与风险共担的条件,投资人是有可能接受的。还可以允许少量基金用于实体投资。
三、建立一整套全面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保证对投资全过程的监管
养老金投资运营和增值需要良好的监管模式、机制、政策。在监管模式上,当前宜采取严格数量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模式,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审慎监管模式。社保基金理事会和监管部门及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养老金投资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大体上应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各专业机构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准入限制和退出制度;投资的类别和数量比例限制;投资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人养老金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制度;要求投资人每季甚至每月向监管部门写出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风险与收益评估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要求投资管理人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等。除专职的监管机构外,财政部门、托管银行可根据基金的流量信息进行监管。可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总之,一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养老金投资获取较高收益。
四、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为养老金入市提供高效平台
资本市场必须是高效率的资金配置场所,养老金入市的改革只有与资本市场的改革联系起来,养老金才有高效的投资环境。资本市场只有在投资功能强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融资功能。换言之,政府应将养老金分享资本市场利益放在第一位,用养老金壮大入市资金放在第二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彻底实行制度性变革,核心问题是确保上市公司质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准入资格;坚决实施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加大对新股发行过程和已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品种的资本市场。一个健康理性的资本市场,才是有效率的市场,才能有效地吸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
(摘自2012年8月15日《经济日报》,作者 刘应森)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刘应森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