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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见义勇为人员将优先解决保障房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潘跃 编辑:闵美颖 2012-07-27 1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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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潘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根据《通知》,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同时,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此外,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通知指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通知提到,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通知要求,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同时,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此外,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潘跃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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