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等日前联合制定了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首次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定义为“高温天气”,并将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纳入工伤范畴。
与目前实施的、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了三个突破:首次将“高温天气”界定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将中暑纳入工伤范畴;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药品,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不久将对外公布并开始施行。
(记者贾中山)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贾中山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