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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亟须法理学转型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作翔 编辑:闵美颖 2012-04-16 15: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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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对于研究者来讲,它给我们提供了无穷尽的值得关注、值得思考、值得研究的问题空间。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需要法理学研究者也有一个转型。这种转型既包括研究领域、研究视域的转型,也包括研究观念和研究方法的转型。这种转型归结为一点,就是对实践性问题和实践性方法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这是我们法理学研究长期以来的一个缺项。我们应该树立这样一个高度关注实践的自觉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还没有树立起这样一个自觉意识,还没有意识到实践对于我们研究的重要性。

  关注实践,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关注实践是一件非常花气力、花精力、花时间,甚至花财力的事情。并不是我们简单地找几个案例,或者找一些统计数据、资料来做一下分析,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跟踪和观察,是比读几本书要难得多的事(我没有否认读书的重要性。而且在当下,不读书也是中国学人存在的大问题)。并且,在有了这样一些观察之后,我们还要进入到思考阶段。这个阶段,是考验我们的知识积累、思想和能力水平的阶段,能否提出有新意、有创见的问题以及分析论证和结论,正是显示我们的研究有无价值的标志。

  我们强调关注实践,并不是停留在就事论事上,也不只是停留在对事实和现象的描述上,而是通过这种对事实和现象的观察、描述与实证研究,来提炼出有意义、有价值的问题。在事实描述上,我们远远落后于社会学研究,我们的法学教育体制、研究体制、研究传统中,至今没有社会学方法方面的课程和训练,先天不足。我们这些年虽然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即使有一些法社会学的研究以及其它实证研究,也还是零敲碎打的、随意性的,缺少一种系统性的研究。但在对于法律问题的发现上,我们可能优于社会学,这是我们的优势。怎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是我们今后所要努力去做的事情。

  我们关注实践,并不是为了迎合某种庸俗的、功利主义的需求,而是法学、法理学作为一种实践科学的本质要求。我们也要防止掉入实证主义研究可能存在的陷阱中。法理学固然是思维性学科,但这种思维性学科并不能离开实践,否则我们的研究就有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实践,我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思想水平也很难提高。法理学虽然不像部门法学、应用法学研究那样,有一个具体的制度体系参照,但法理学却是建立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制实践体系基础之上的或宏观性或微观性思考。因而,我们的制度依托是远大于任何一个部门法学的制度依赖和实践依赖。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有更大的先天优势,但因此也对我们提出了更大的考验和挑战。我们的阅读范围是无止境的,我们的观察视域是无止境的,我们的思考更是无止境的。因此,对于一位真正的研究者来讲,我们一定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对转型期社会问题的研究。愿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做出我们的贡献。(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作翔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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