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施行至今已13年,这部法律对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建筑行业、企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的弊端日益明显。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征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筑法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中对建筑活动的管理需要,建议尽快将其提上修改日程。
“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需要适当扩大并进一步明确。”徐征说,我国建筑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以建筑法为上位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则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徐征认为,这种调整范围的不一致,导致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职责不清、无所适从。
徐征分析,从现行立法看,目前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未对规范公路、机场的施工活动作专门规定,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将其他专业工程统一纳入调整范围;从实际执法工作看,桥梁、公路、铁道、水利、通信、机场、港口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均遵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专业工程如不纳入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将使得它们的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无法可依。”徐征说。
“目前建筑法的规范内容也不够健全,不能适应当前建设活动依法管理的需要,且未能同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协调、衔接。”徐征说。
徐征指出,现行建筑法未对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其与工程验收交付的关系作出规范;未对工程发包方未能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能否交付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缺少对承包人以外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使得发包人抽逃或挪用建设资金、违法肢解工程、指定分包、指定供材、任意缩减工期等问题普遍存在,造成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影响工程质量。
“应在建筑法法律责任一章就抽逃、挪用已经落实建设资金,违法分包等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徐征建议。
“建筑法共85条,涉及发包人最关切的工程质量条款有65条,但却没有一条对承包人关切的‘发包人支付价款’这一重要内容作出相应规定;也没有对在发包人未结算、确认、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该不该交付工程等问题予以明确。”徐征说,这是造成目前市场大量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最重要的制度缺陷。
“现行建筑法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未作区分,而这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却是根本性的。”徐征说,在工程总承包前提下,主体结构工程分包是合法的;而在施工总承包之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主体结构不得分包是强制性的。
徐征分析,按建筑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承包工程的惯例,工程总承包应是行业发展的方向。建设部已据此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定义。
徐征认为,对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不同承包范围作出明确的、切合实际的法律规定,是完善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此外,徐征建议,相关法律中有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规定应当在建筑法中有所体现,作出衔接性表述。比如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等。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吉斌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