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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

来源:新湘评论 作者:王离湘 编辑:闵美颖 2012-02-10 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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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是文艺工作者的使命,这是不言而喻的。毋庸讳言,近年来,我们在运用“教”时,显得方法单一、陈旧、不合时宜;在内容的表现方面依然存在“高、大、全”“假、大、空”的现象。这种状况不改变,就很难使文艺工作有的放矢。因此,“教”必须摆脱僵死的、生硬的、一成不变的老方式,而应当在传统“教”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多元的“教”的方式。做到实现手段与表现形式的创新。譬如,廉政教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如何让人们在这个严肃的课题面前做到“寓乐于教”,是摆在文艺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文艺工作者首先是一个教育者,言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以,文艺工作者要正确运用“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处理好“教”与“乐”的关系。“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既是文艺理论的基本原则,又是文艺创作的指导思想,更是文艺活动的实现形式。

  “寓乐于教”把目的性与实践性结合起来,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愉悦作为教育的目的,把教育的理念方式作为观众喜闻乐见的最佳表达方式,使教育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相吻合,达到知与行高度一致。

  “教”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乐”既是形式,又是内容。“教”既是动机,又是效果;“乐”既是载体,又是过程。

  “寓”检验我们的思维能力,“于”检验我们的工作能力;“寓”是一个运筹、谋划、策划的过程,“于”是一个参与、运用、实践的过程。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教”是目的,反映到文艺工作中,就是让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思想境界得到升华;“乐”是手段,反映到文艺工作中,就是运用丰富多彩的文艺形式,譬如舞蹈、杂技、交响乐、戏曲等等。在“寓乐于教”的过程中,“教”是内容、效果,即对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精神文明的宣传;“乐”是形式、方法,即让人们在“教”的过程中享受到深层次愉悦。

  我们要学会把手段、路径、目的、效果更好地统一起来,这就是二者的同一性。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寓教于乐”是把“教”的要求作为重点,需把握好“教”的方式,使之融于“乐”的目标追求之中;“寓乐于教”是把“乐”作为首要的问题,通过“乐”的方式、路径,获取“教”的效果。

  由此,要做到“寓教于乐”和“寓乐于教”,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目的和对象采取更为有效的艺术形式来表现实质性的教育内容。

  文艺品种是表现、是形式,文艺活动是宣传的渠道,文艺创作是实践的过程,文艺享受则是“教”与“乐”的共同目的。文艺工作者的责任就是把党和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紧密结合,并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形式表现出来,宣传出去,使人民群众得到美好的艺术享受。文艺工作者在具体的实践中,是选择“寓教于乐”,还是“寓乐于教”,就应当因地、因时、因事而异。

  “寓教于乐”是把“教”的理论充分融入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当中,通过潜移默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目的。这种方式是当前文艺工作的主要实现形式,既能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又能达到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和谐社会的目的,应当大力倡导。“寓乐于教”则是把观众的兴趣点引导到教育或宣传的主题上来,让观众在接受“教”的同时,享受获得新知的快乐,使观众觉得接受“教”是一件无比愉快的事情。

  “寓乐于教”必须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教”的方式、方法,避免刻板、生硬、教条的说教,而是强调主动性、互动性、参与性、和谐性,达到“乐”与“教”互动双赢的效果。譬如,一些地方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时,将“八荣八耻”编成木板大鼓,在民众中广为传唱。声情并茂、通俗易懂,其艺术感染力远胜直白的说教,群众易于接受,实现了“教”与“乐”的统一。

  文艺工作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传声筒”,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感情的“连心桥”,是人民群众的“快乐天使”。其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文艺工作者,必须躬身实践,创作出好的文艺作品,策划好文艺活动。因此,在文艺理论、文艺实践活动中必须坚持“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

  “寓教于乐”是根据主题宣传与教育对象的主观与客观要求,来确定与选择符合时代要求并被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付诸实际,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寓乐于教”是要对人民群众的精神和价值需求加以引导和教化。这里最为重要的是,要注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与价值需求,并以此设计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人民群众快乐地、自主地、自愿地接受。这对于文艺工作者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

  文艺工作者必须时刻了解人民群众的精神和价值需求,把握时代脉搏,传递人民群众的呼声,有针对地、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寓教于乐”是直接的、感性的、具体的、主动的;“寓乐于教”则是间接的、理性的、抽象的、被动的。“寓教于乐”是初级的,而“寓乐于教”则是高级的。“教”是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任务对文艺工作提出的质的要求,“乐”则是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与变化的精神需求。

  只有“教”而没有“乐”,就是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会失去文艺的生命力与价值;只有“乐”而没有“教”,就会使文艺工作偏离正确的轨道,甚至背离社会主义先进文艺的方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分析,“寓乐于教”是检验我们文艺工作者工作水平高低的“试金石”。能不能注意研究和了解人民群众在一定时期的文艺需求,并且正确把握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时代主旋律,已经成为考量新时期文艺工作者政治、思想、艺术水准的一把标尺。所以,“寓乐于教”对于文艺工作者来说更难、更不易。

  诚然,当前在文艺界,在群众文艺活动当中,我们不愿看到的“三俗”现象仍时有发生。庸俗、低俗、媚俗的文艺节目屡现舞台,既影响了文艺形象,又影响了社会风气。让有责任心的文艺工作者痛心疾首。

  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有些文艺作品过多地强调满足观众的娱乐性需求,过度地强调多元化,而忽略了其教育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以,如何“寓教于乐”成为当前文艺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必须妥善处理好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应当无限度地强调文艺作品的娱乐性,文艺娱乐性的过度夸大,是导致“三俗”泛滥的根源之一。当前的文艺作品、文艺活动,应当把“寓乐于教”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要以“主旋律、主基调、主阵地”作为文艺宣传的永恒主题。要把群众的兴奋点和娱乐取向引导到“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方向上来,这是我们每一位文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来源:新湘评论

作者:王离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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