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管理的重要职责,在司法工作中必须从理念和工作方法上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实践中的理念体现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不是单指经济的发展,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协调发展。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司法机关既是科学发展的参与主体,也是科学发展的保障力量。其无论是在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还是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坚持科学的司法观。具体表现为:
第一,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发展过程中引发或暴露的各种矛盾集中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法院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以积极的作为应对矛盾和压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活动,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顺利实施,保障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顺利推行。
第二,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是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的普遍规律。人民法院作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部门,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实质解决纠纷的关系,正确处理遵循审判规律与妥善应对利益相关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群体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以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而不是简单结案为目标,将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法院既要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使扭曲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更要坚持规范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司法、能动司法,防止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
第四,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生产力发展和物质财富的积累,还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完善,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还不可能完全做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要体现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又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具体权利,还要坚持统筹协调方法,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实践中的方法运用
科学发展强调发展的观念和方法,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社会和谐强调发展的目标和条件,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
第一,立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来保障社会和谐。积极发挥司法审判的保障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积极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作用,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秩序之中。积极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教育作用,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的法治宣传和法制教育。积极发挥司法审判的协调作用,通过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当好社会的“调节器”和“减压阀”。
第二,立足不断改进司法方法来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方法上要坚持“四个注重”:一是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严,要做到严之有理、严之有效、严之有力,通过“严”来最大限度地惩处和威慑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宽,要宽之有据、宽之有序、宽之有度,通过“宽”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要从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有利于改造罪犯的需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二是民商事审判注重调判结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等,要更加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民主调解、科学调解、自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要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调解。三是行政审判注重司法协调。衡量行政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审判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在坚持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化解争议。特别是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要着力加强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减少对立情绪,营造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法院三方之间的和谐关系。四是执行工作注重和解与强制执行并用。一方面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对抗,化解矛盾,增进和谐;另一方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立足于确保司法公正来维护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坚持科学的司法观,就是要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始终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实体与程序的协调。既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又要毫不动摇地强化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既要有效遏制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又要坚决纠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除程序公正的做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既要严格依法,遵循法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和案件的特殊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使裁判结果契合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既要把个案放到社会整体利益中来衡量,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又要做到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借助司法之力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不仅考虑分蛋糕,也考虑增大蛋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讲究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社科院网站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