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文提出,见义勇为有“常态”、“异态”,是二者的统一。文章主旨是说,凡“为所当为的事都是义行义举”,“一个公民如果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比如乘车自觉排队、行路或开车能遵守交通规则就都是见义勇为”。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也是重要的。然而,把见义勇为分成“常态”和“异态”两类,则是不妥的。常,该文解释为日常、恒常;也可释为平常、通常。常态可以理解。异态,该文用来指称“特殊社会生活情景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就有问题了。异,与常对举,是不正常、异常、另类的意思。我们当然不能这样来理解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所以“异态”一词是不合适的。
该文指出见义勇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舍己救人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是对的。问题是怎样准确理解。
见义勇为源出于《论语》:
“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
看到应该做的,符合道义要求的事而没有去做,那就是没有勇气。反过来说,看到应该做的就去做,也就是见义勇为。话很简单,但实际上蕴涵着很深的道理,体现了很重要的原则。见义不为,是道德教育中一个大问题。很多事情,他不是不知道应该怎样做,但他不做。这就是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脱节。“见义不为,无勇也。”就是针对这种现象,告诉我们,认识到了,就应该去做。为什么明知应该做他不做?是因为有自己的考虑,为了自己方便,对自己是否有利等等。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一事当前,如何选择做还是不做?是以应该不应该为标准,还是以对自己有利不利为标准?这也就是用什么样的价值观指导自身言行的问题,是人生的根本问题。
见义勇为,就是要回答这两个问题。而随着人的成长,社会背景的变化,以及具体处境的不同,见义勇为也就有不同的要求和表现。而见义勇为的起点,是在日常生活中,凡事都以“应该不应该”作为指导自己行动的原则,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应该做的就去做。要求多数人特别是要求少年儿童都能舍己救人,是不现实的;要求从日常生活做起,应该做的就做,是人人都应该这样做,也都能够做到的。把这个原则用于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取舍,就是见利思义,不取不义之财;舍己救人,成仁取义则是其最高的境界和要求。见义勇为这样一些不同的表现,不是“常态”和“异态”的区别,而是不同深度、不同境界的区别。应该做的就做,是普遍的、共同的原则和价值追求;日常生活中的为所当为和特殊环境下的舍己救人,都是这一原则的特殊的、具体的体现;舍己救人是最高的理想境界,从日常小事做起是起点。如果不能从小事做起,应该做就去做,养成这样的习惯和品格,就不可能在关键时刻舍己救人,成仁取义。钱逊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钱逊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