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出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记者 李丽辉)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丽辉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