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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贪坚强”,反腐职能部门该如何发力?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治国 编辑:闵美颖 2011-09-01 16: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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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贪坚强”现象,是指这样一种现象:贪污受贿等腐败官员,面对反腐败职能部门查出的腐败事实,以及铁的证据,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

  8月30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就解剖了一个“贪坚强”标本——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受贿案。

  经检察机关查实并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松坚自1996年2月至2008年月12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高达423次,总计428.3万元和价值7.08万元的购物卡。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书和一审判决书,分别称张松坚“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像张松坚这样的“贪坚强”,之所以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甚至否认自己在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及写的交代材料,最直接的动机是趋利避害,以为自己不承认犯罪,司法机关也不会判更重的刑;其次是侥幸心理作怪,认为行受贿是一对一的,只有行贿方证言,自己死不承认,司法机关也拿他没有办法。

  现实中,除了像张松坚这样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外,“贪坚强”现象还有更彻底的表现,就是在纪委“双规”阶段,或者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就始终一言不发,拒不交代,死不承认,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零口供”。

  面对拒不认罪的“贪坚强”,检察院、纪委等反腐败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机关,该如何应对?换言之,靠什么来惩治和预防“贪坚强”现象?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律,讲道理,提能力。

  依法律,即依据法律办案审判,靠事实和证据说话。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即使贪官“零口供”,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照样也能定罪量刑。

  讲道理,即对“贪坚强”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给其普普法。一是打消其侥幸心理,明确告诉其即使不供述,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犯罪也能够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告诉他真正的趋利避害不是拒不认罪,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尤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他的其他罪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以自首立功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三是从其过去作过贡献、犯罪造成的恶果等角度,矫正其是非对错观念,唤醒其廉耻之心,使其良心发现,真心坦白。

  提能力,即提高查办案件、突破难关、调查取证的能力,使贪官拒不认罪也枉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方面能够提高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证据,使贪官翻供成为徒劳。

  这几天,对反腐败来说,有一个利好消息传出——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除了将拘传的时限从“12小时”有条件地延长到“24小时”外,还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对于查办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腐败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无疑是必要的支持。

  如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能够获得通过,对贪官尤其是“贪坚强”们而言,绝对是个坏消息——他们很可能“坚强”不下去了;即使仍死挺着,也有对付他们的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王治国)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治国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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