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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利益表达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绍明 编辑:闵美颖 2011-06-11 1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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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凸显多发,与之相伴,社会各方面也处在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参与的期盼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可以说,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矛盾性、难平衡性与人民表达权的合理保障关系极大,也将直接影响着今后改革发展的命运。如何在现有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内,完善社会各种利益的表达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保障人民利益表达方面的作用,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提高对国家权力机关在疏浚表达、合理平衡社会利益方面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是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宪法原则,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作用,并将其作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重要方面。要善于通过国家形式和法律形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利益平衡问题,对于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当更多地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科学议决。这既有利于发挥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避免党组织直接陷入社会矛盾冲突的焦点之上。二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涉及社会利益、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审议,依法作出决定,将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落实到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会利益有效表达、合理平衡中去,防止政府及其部门垄断、阻塞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甚至以部门既得利益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限制、损害公众的社会利益表达权。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利益在法定渠道内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有效、合理表达。一是完善职权性的制度。包括完善立法法、监督法、组织法等,抓紧制定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国家权力机关在涉及社会利益平衡上的主导作用,强化保障人民表达权方面的主要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科学、理性的社会利益法定表达机制。二是完善保障性的制度。包括完善和制定选举法、代表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解决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结构上的广泛性,作用上的民意性,履职上的有效性以及活动上的可监督性,使他们真正成为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言人,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的重要主体。三是完善程序性制度。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听证、论证、调研、检查、视察等活动规则,实行有利于不同利益交锋博弈的辩论制度以及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法条的单项表决制度,进一步细化优化国家权力机关在兼听社会各方面声音,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兼容社会各方面需求上的制度设计,使社会利益表达和平衡建立在公正的程序之上。

  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保证社会利益表达的常态化。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多为一年召开一次,由于时间紧、议题多,常常不利于社会利益充分、及时的表达,而其设立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及各个专门委员会作用如何,就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关键所在。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专门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开大会期间的国会是形式上的国会,而国会委员会才是行动中的国会。”当前,发挥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社会利益表达和平衡中的作用,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选好题。即在依法拟定年度立法、监督计划时,切实将改革发展中人民普遍关注的社会矛盾焦点、难点问题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回应社会诉求,增强工作的宏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好脉。即更加经常地深入到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底层中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对社会利益需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客观、公正地予以表达和平衡。三是用好权。即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立法权、审议决定权、检查视察权、听证论证权、询问质询权以及特定问题调查权等等,为社会利益表达和平衡开辟广阔渠道,提供便捷路径,创造良好环境。比如听证制度,国外议会中的委员会通过经常听证来实现不同利益间的信息交流,调解不同的利益冲突,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起到社会利益平衡的安全阀的作用。而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05年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个税起征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后,便悄无声息了。这是值得思考和改进的。

  强化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利益表达中的作用。一是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制度,如通过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等形式,确保代表履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倾听和表达人民呼声的义务,改变目前代表多只联系本单位甚至成为本单位利益代言人的状况。二是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实行年度述职的制度,保证代表向人民负责,为人民说话,受人民监督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分批列席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都能受到有效监督。四是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受理、反映社会利益诉求和参政议政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五是为人大代表发挥社会利益表达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副秘书长)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绍明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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