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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票决制的四个难题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鑫钊 张 成 编辑:闵美颖 2011-05-31 1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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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熟悉的干部填写“感情票”、对不知情的干部填写“印象票”,“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转”,“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近年来,随着干部任免票决制的全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明显加快。然而,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兴事物,干部任免票决制需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难题一:如何解决知情不够的问题

  近年来,出于人事调配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出现重投票决定、轻讨论酝酿的情况,人事安排方案及票决人选的信息大多在会议召开时才向常委或委员公开,除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外,其他委员对票决干部人选毫不知情或知之不多,会前酝酿工作很不到位。参与投票的委员囿于临时告知,大多是根据组织部门的现场介绍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了解干部,信息的不对称,致使对熟悉的干部填写“感情票”、“人缘票”,对不知情的干部则填写“印象票”、“空白票”,势必影响表决的准确性。有时甚至还会遇到一些敢抓敢管、动真碰硬、个性鲜明的干部票数往往不高,那些“活络型”、“交际型”干部反而获得高票的情况。

  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会前的沟通酝酿是实行好票决制的基础环节。为此,要把大量的基础工作做在会前。组织部门要全面深入考察干部,广泛征求意见,多方酝酿协商,精心拟定干部任免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不针对具体职位的干部情况预告制,把票决人选基本情况、工作实绩、主要特点等在参会人员范围内提前预告,保证每位委员都有充分时间进行思考酝酿。

  会上,组织部门应详细说明任免理由等有关情况,并可以采用多媒体、播放录像等手段进行直观形象地介绍,使投票者对信息充分知情。“一把手”要发扬民主,先让全体委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议深议透,使票决有坚实的基础。此外,还可以在票决前设置竞职演讲环节,进行自我展示,面对面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增进对票决对象情况的了解掌握。

  难题二:如何解决程序“空转”的问题

  票决制在基层一些单位被片面理解,甚至陷入误区。一是“滥用”,反正体现民主,不论什么干部,不论干部任免多少,也不论干部是任是免,统统运用票决制来解决;二是“选用”,随意性大,根据需要选择决定,认为没问题的干部或无关紧要的干部就票决,和自己有关联或重要的干部就实施议决制;三是“逼用”,受人情世故干扰,各方面关系难以摆平,索性票决干部,表面上冠冕堂皇,背地里却为了推卸责任,“你看,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我只占一票,这次上不了是票决的结果,想用也没办法”。

  票决制是干部任用方式上的一种进步,但并非所有干部的任免都必须适用票决制,如果滥用反而会干扰影响票决制的正常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里所指的重要干部,主要是指党政正职人选、重要岗位拟任人选、向上级推荐提拔的重要人选、公选热点岗位干部人选等,因为地位比较重要,社会关注度高,列入票决范围比较合理。如果一次性票决人数过多,很容易产生“疲惫心理”,造成认识片面,议而不透,票决仓促,有违票决制初衷。

  为防止“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转”,保证投票人积极慎重地行使民主权利,应对票决制的适用范围、每次票决的人数作出合理界定,以确保票决质量。根据基层实践情况,每次适用票决的干部应严格控制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为宜,防止大帮讨论、随大流画票的现象。

  难题三:如何解决好“选优”难的问题

  票决制虽然解决了在用人问题上的决策民主问题,但选人视野和范围依然不宽。目前,多数情况下是等额票决,投票人局限于任用提名的单一人选,别无选择,未能很好地解决“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从实施情况来看,近年来各地实施票决制任免干部中,除公开选拔外,“一对一”的票决使常委在用人上选择余地不大,基本上都是全票或绝大多数赞成票顺利通过,未过半数不通过者寥寥无几。对于这种现象,有些人认为是认识高度统一,有些人却认为是制度设计缺陷,是缺乏竞争所致。

  民主只有与竞争同在,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虽然等额票决的人选极容易通过,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与投票的积极性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且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暗箱操作”的问题。

  因此,应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全程竞争、差额票决选用干部的比例,对同一职位的重要干部人选,要提供尽量多的符合条件的人选,实行比应选职位人数至少多1人的差额票决,使委员们有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组织部门要详细介绍考察对象的具体表现以及他们通过相互比较所体现出的优劣,介绍拟提拔人选的产生过程和理由,避免“表面上讲程序、实质上走过场”的陪选陪决情况。

  同时,可实行常委会票决、全委会票决的两轮差额票决制,加大竞争力度,拓宽选人视野,扩大选择余地,提高干部选用的质量和水平。

  难题四:如何解决责任担当的问题

  当前,各地普遍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目的是为了保证写票的保密性,消除投票者的思想顾虑,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由于是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研究和票决决定的,无记名票决模糊了责任主体,即使出现用人失误,也无法追究具体的责任对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采用记名票决,既能保证集体票决不规避、弱化个人责任,做到权责相当,全程记录有据可查;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遏制串联、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在实施无记名票决、推广电子表决的时候,可以尝试无记名票决与记名票决相结合,使表决方式更加趋于完备合理,体现委员用人权责的一致性。

  但在具体操作时,记名票决要做到“慎重、有限、保密”。

  慎重,即要求委员正确看待记名票决,慎重负责地投票,防止产生担心、厌烦、误解等负面影响。

  有限,即要求对职位范围、人选条件、启动程序、使用频度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避免随意性和强制性。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适用于全委会记名票决新提拔任用的党政“一把手”等重要领导职位,由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票决时应统筹考虑,每年全委会进行记名票决一般不超过两次,票决结果可以在一年内多次运用。

  保密,即在加强记名的保密性上精心考虑,确保不侵犯个人的民主政治权利,使委员放心大胆地实现自己的真实意图。如在选票设计上实行“随机编号、名票分离”,即每次投票前,对委员进行随机编号登记,选票封面只标明编号,并不显示投票人的姓名。投票时,可设立秘密写票处,保护投票人合法权益。投票结束后,把编号、封面和选票当场分开封存归档,并分别移交专人保存。只有在出现用人问题需进行责任追究时,才能由上级干部监督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启封查看选票。

  (李鑫钊 张 成 作者工作单位为中共江苏省海门市委组织部)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鑫钊 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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