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5月15日《京华时报》)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欲更好地发挥将食品安全纳入官员考核的意义,不妨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是先构建具体而微的惩戒制度,比如签署责任状,再比如一票否决制,以提升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其实,当前纳入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很多,比如教育、治安,有的地方连对文物的保护也纳入政绩考核。但检测现实,效果并不理想,一大原因就是只纳入,不考核,或者虽考核,不问责;如果所谓纳入政绩考核,只是徒具观赏性的点缀,或者无关痛痒的罚酒三杯,这样的纳入,意义不会很大,相关官员不会产生切肤之痛,自然也不会把纳入考核当回事。唯有雷厉风行,只要不过关,就要依照考核标准严肃问责,相关官员才会真正把食品安全放在心上,甚至放在很高的位置。
另一方面是提防严格的政绩考核之下,出现制度变形的现象。比如一些政绩考核确实很奏效、很有威力,但在压力之下,一些官员为了乌纱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比如一些官员的统计注水,GDP崇拜;还有一些地方权力越界,措施冷漠,比如在计划生育考核下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具体到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提防一些官员在政绩考核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比如当地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相关官员就极力捂盖子,通过各种措施灭火,唯恐丑闻被揭曝、四处蔓延。原因很简单,既害怕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也担心当地食品企业受损,影响当地利税收入,更担心影响自己晋升。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还只是一种内部惩处,欲提升相关官员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心,还需要加大法律的震慑作用。比如,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相信,只要法律真正发挥威力、制度真正施行,食品安全问题并非无解。
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犹如在官员头顶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利剑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看如何落实到位。(王石川)
来源:合肥日报
作者:王石川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