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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立彬 编辑:闵美颖 2011-05-14 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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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农村土地产权 强化土地物权意识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王立彬)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12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全覆盖。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答记者问题表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关农村土地财产权和农民利益,是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

  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记者:为什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朱留华:近年来,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去年下发通知,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去年3月份以来,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调研、部专题会等形式,着手文件起草,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意见进行修改,由三部委联合下发。

  记者: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

  朱留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义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明晰农地土地财产权任务十分紧迫

  记者: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大致情况如何?

  朱留华:《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记者:作为一个部署性文件,《通知》确定了什么原则和重点?

  朱留华:《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未经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禁止流转

  记者: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朱留华: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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