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一些部门预算网上公布引起强烈反响。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主体作用,受到各方关注。
我国1951年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时确立了由人民代表机关实施政府预算监督的制度。1954年《宪法》第 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1982年《宪法》明确对人大预算监督的授权,1994年《预算法》通过,1998年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1999年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预算监督逐步具体化,操作性明显增强。
但是,总的来讲,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还存在诸多不到位的地方。一些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往往停留在履行法定程序方面。一是时效性方面,法律规定每年的1月1日是预算的执行期,地方人代会一般在每年的2月份以后召开,期间预算拨款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内容方面,报告多为本级财政收支,对上级财政的专项拨款和重大建设项目拨款包括不全;只反映了预算内的财政收支活动状况,大量预算外的公共收支游离于预算的监督之外,破坏了预算的完整性。三是编制的预算是“粗”线条的,“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只知方向,不知细节”,“定性而不定量”。四是审查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存在预算草案或决算报什么就审什么、批什么的情况。
我们国家脱胎于封建王朝的长期统治,即使把国民党等党派的参政、主政算进来,也不过100年的历史。从君主统治到政党政治是历史的巨大跨越,新中国成立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预算民主受到限制。市场经济是与公共财政和民主预算直接相联系的。我国30多年市场经济改革极大促进了人民对预算的关心;对外开放为我们提供了多样化民主财政的标杆。不久前,美国两党之争几乎导致政府关门。我们不必模仿美国式的预算民主,但扩大人大监督权力,使政府在人民代表的监督下为民理财、用财、行政的方向则不容否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对预算的各种表决程序和对预算的日常监督之中。
首先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现代监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长效机制。政府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预算支出必须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人民服务。人民把预算的审查监督权力委托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预算活动严格监控,对人民负责。从为人民服务的意义上讲两者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在制度上更多代表人民。但在实践中,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一样,人大由于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甚至活动经费也要看政府给多少,结果是要么与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要么没有能力对政府预算予以有效监督。这就需要增加人大的独立性,赋予其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责、权、利,从制度框架上做到,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各级人大反映人民代表的意志,对政府“充分信任、有效监督”。
不断增加各级预算公开性是预算民主监督的基础。我们的预算往往有一层神秘的面纱,提交人大会议上的预算草案标有“密级”字样,会后还要收回。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也有不成文的规定,不外传、不宣传,缺乏社会监督,致使在审计预算中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政府花人民的钱为人民办事,理应接受人民的监督。最近,中央一些部委以及一些地方把财政预算在网上公布开了一个好头,但需要进一步制度化。
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要有机结合,预算监督与监督预算互补。各级人大要有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使财政预算的每一项目都由专家逐一进行实质的讨论、测算、修改和确定。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活动,听取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预算报告、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监督情况。对预算进行审查要增加实质性内容,比如专题审议、举行听证会、鼓励代表依法提出预算修正案等。人大也要注意自身建设, 在人民代表的合法性、专业性等方面取得进步,体现对监督者的监督。人大预算监督的成功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强大生命力。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旭章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