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被选举权的设置应更加科学合理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丽娟 编辑:闵美颖 2011-05-03 09:03:05
时刻新闻
—分享—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一般而言,各国对被选举权设有比选举权更为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对二者采取的是统一标准,即根据宪法第34条,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年满 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更能体现一个国家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从法律规定看,公民的被选举权门槛低,这为那些热心公共事务的人实现其服务选民的意愿和抱负敞开了大门。但从现实案例看,“选民提名”产生的候选人最终当选却存在诸多文本上看不到的障碍。直接选举本应充分体现选民意愿而非组织意图,即使组织意图也应以选民为基础。因而,法律应将所有的参选条件和程序明晰化,减少主观操纵,增加客观限制。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和产生程序在立法上均显粗疏和简单。

  就资格而言,从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至今,我国四部宪法中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是统一的。与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普选权的实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相比,新中国成立不久便实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也体现了马克思一贯主张的无产阶级国家代表机关必须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指导思想。然而,被选举权与选举权之间的差异在制宪时却没有引起必要的关注。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有不同的价值指向。选举权指向表达自由,即通过自由平等地投票来地表达个人意愿选举其代言人。被选举权指向参与国家管理权,即通过被提名和当选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决定和管理。二者体现着参政权的不同层次与功能。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各国宪法往往对被选举权在年龄、居住年限等方面设置了比选举权更高的资格要求。这种立法上的深思与严谨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加以区别并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有其法律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就程序而言,选举法对“选民提名”的规定也过于粗陋。依现行法律,如果“选民提名”过多导致大量的候选人涌入选举程序,便只有通过选民不断的讨论、协商直至预选来过滤候选人,这不仅有选举成本的挑战,更有暗箱操作的疑虑。被选举权的设定一方面要为有志于公共事物的人提供畅通的渠道,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这一权利被滥用。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此在程序上采取了明确的客观限制。比如,为了促使候选人慎重参选规定有保证金制度,当选票不足一定比例时保证金充公。为了保证议员的素质能够担负起立法、监督等职责而规定有文化程度的限制。这些财产、教育等方面的诸多限制由于对广大劳动人民不利而历来为人所诟病。然而,这种对候选人增加明确而严格的资格和程序限制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被选举权的实现最终对应的是人大代表,而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今天我们看到,进入政府机关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双重考试。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条件除了具备专业素质之外,还有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满 23岁、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等诸多条件。作为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也需从源头上加以把关。代表的广泛性与代表的素质之间时常是矛盾甚至是冲突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价值关怀。2012年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人大制度经过近 60年的发展,理应以更完善的法律保证那些有意愿有能力服务选民的优秀人物脱颖而出参与治国理政。因此,法律的相关设计应该更科学、更细致一些。比如,对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应提高年龄条件,对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应增设程序条件,包括要求候选人自主报名以表明其服务选民的意愿,选民联名的比例加以提高以防止提名的随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以确保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候选人提交履职承诺以增强其责任意识等等。通过明确的资格和程序限制,推进代表选举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进而从根本上促进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丽娟

编辑:闵美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潮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