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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与“无法”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孟大川 编辑:闵美颖 2011-05-03 09: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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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无法(律)而有(办)法,现在有法(律)而无(办)法”。这是近些年来社会上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困惑之声。

  “过去无法而有法”,明显流露出一些人对过去的留恋,对“人治”的崇拜,这是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和专制文化积淀的必然反映。但事实上过去的“办法”在过去也不是万能的,如依靠大跃进、人民公社和阶级斗争的办法就没能解决民生问题,没能解决发展问题。如果祭起这套老办法来搞改革和建设,显然南辕北辙,“老办法无用”了。

  “现在有法而无法”,原因也极其复杂,涉及传统理念、指导思想、体制机制的惯性等等问题。仅从实证层面看——

  首先,“有法而无法”这本身就表现为法律信仰的贫困上,你在观念上就认为它没有用没有办法,将法律束之高阁,因而在行为上就必然忽略它、违背它,这再好的法律也必然一纸空文了。由于法律信仰的贫困,普法的形式主义也就大行其道,许多好的常用法律,许多人都不去读它,更不知去用它,自然会“有法而无法”。每个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学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有法”。

  其次,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导致“有法而无法”现象。法条如果没有可操作性,没有强制约束力,人们对法律就没有敬畏感,当然也等于“无法”。如“常回家看看”入法,立足点不错,但如何强制约束不孝子女“常回家看看”,并能保证老人得到其精神抚慰而不是相反,实在很难。

  再次,社会配套制度的不完整也导致“有法而无法”现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信仰与遵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社会自觉守法;需要从立法、普法、执法到监督全过程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运行;需要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民主制度的充分发育。如果公权机关恣意违法,法就仅仅是“驭民防民之具,政治权谋之术,治国理政之末”了。

  作为法学教师,我时常在课堂上提醒学员:不要把“现在有法而无法”当做全称判断,不要认为违法可以心存侥幸,不要认为“法不责众”的违法事可以为之。

  (作者单位:成都市委党校)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孟大川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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