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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修正剑指黑恶势力犯罪 严打“保护伞”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吉斌 陈丽平 编辑:闵美颖 2011-04-29 14: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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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比较活跃。因此,在强调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应当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平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代表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处罚力度。

  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原来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平认为,刑法的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要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瓦解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原来的规定没有配置财产刑,导致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只能依法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而不能附加判处财产刑。因此,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所有的主刑都配置了相应的财产刑。

  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还有一般的成员,人数较多。他们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配置的法定刑也应当有区别。但原来的规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设定的法定刑相同。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应当重点惩治其组织者和领导者。为此,刑法修正案(八)为其核心成员(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分别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将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定刑提高,将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适当降低,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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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原来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与一般包庇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王平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迫交易犯罪最高可判七年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王平介绍,为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恶势力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原来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次修改首先扩大了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范围。”王平指出,近年来在工程招标、物品拍卖、资产转让收购等领域强迫交易行为猖獗,危害严重,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三种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

  王平介绍,此次修改还提高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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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范围

  “本次修改扩大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范围。”王平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已经不限于将敲诈勒索作为聚敛财物的手段,还作为他们横行霸道、欺压残害百姓的常用手段,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如果仅仅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标准,有些行为将难以入罪。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同时提高法定刑,并给所有的量刑幅度都配置了财产刑。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惩寻衅滋事犯罪为首分子

  “本次修改扩大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将情节恶劣的恐吓行为入罪。”王平介绍,为严惩为首分子,还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见习记者 李吉斌 记者 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吉斌 陈丽平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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