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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检视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卢文华 编辑:闵美颖 2011-04-25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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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党章规定如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有效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本应有的作用,是党组织和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召开了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现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

  党史上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1949年前共召开了 7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建党之初,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做到了按党章规定如期召开。从 1921年到1926年,按照党章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规定,共开了五次代表大会,其中,四大延期半年多,五大延期一年多。在非常背景下,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了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六大党章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 党的六大到七大,由于严酷的战争环境、党内路线斗争和思想斗争等因素的影响,没能按时召开,直到1945年才召开,间隔长达17年。

  新中国成立后已召开了10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七大党章规定,每三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于党的七大后历经解放战争的战略决战、开国之初的百废待兴以及党内与高饶集团的斗争,致使党的八大(1956年召开)与七大又相隔11年,少开了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57年后,党内对党的指导思想逐渐发生严重分歧,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致使党的八大至九大(1969年召开)又间隔13年。八大前夕,毛泽东提出,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的国会”)的办法,搞一个“党的国会”,设党的常任代表,每年非开会不可。党的八大把党代会常任制列为党章修改的重要内容,提出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因此,在八大至九大期间的1958年,还召开了党的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全国党代会常任制会议(八大二次会议)。但这次会议却改变了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及国内阶级关系的正确论断,改变了八大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提出了带有严重错误的决议。九大党章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十大是在1973年召开的,提前了一年。十大党章也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十一大是在1977年召开的,也提前了一年。新中国成立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和平环境下,应该说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已具备了较好的条件,但几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没有按党章规定如期召开。这主要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正常的政治原因导致延期或提前召开。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从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做到了按照党章规定,五年届期满时如期正常召开。党的十四大正式对县(市、区)以上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时限统一规定为五年,但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尚未作统一规定。现在,在实践中,县(市、区)一级及以上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已经形成了五年举行一次,乡(镇)党的代表大会形成了三年举行一次的基本格局。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对健全党内政治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渐进改革中获得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方式更加民主。许多地方围绕扩大党内民主,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一些基层还探索实行党代表直选制度。2007年初,中央在下发《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不仅对出席十七大代表的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的差额比例、选举方式等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党代会代表民主选举的操作程序。第二,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的制度更加明确规范。党的十六大以来,从中央做起,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中央全会的定期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并要求地方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第三,党代会选举制度建设有新进步。包括党代会选举在内的党内选举,已建立形成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现在,各级党代会无论是代表的选举,还是会上的选举,尽管组织意图左右选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更加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已成大势。第四,党代会工作报告从起草形成到会上审议更加注重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更好地集中智慧和凝聚共识。第五,党代会闭会期间继续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探索,有新突破。许多地方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调研制度、代表提案制度、代表质询制度、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的作用。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不足。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紧张,可谓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境遇。从实践运行状况检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应达到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本应发挥的作用,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与广大党员的心理期待,都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党代会法定职权的实体性规定缺乏刚性的程序性支撑,不能真正完全落实,事实上部分法定职权常被常委会、全委会代行,监督职能也难以真正充分发挥;代表发挥作用的动力和责任等具体机制不够完善;代表的结构比例不尽合理,一些代表参政议政的素质能力不能适应履职的要求;选举的一些环节缺乏公开性、可监督性的程序保证,甚至成为个别或少数领导个人意志和既定意图的实现方式;选举结果的严肃性有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地方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干部的组织调整过于频繁,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面过大,甚至大会结束不久就变动,弱化了干部对选举他的代表的负责意识,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产生的,也有待于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中探索解决。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卢文华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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