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霍小光、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草案四审稿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来源:新华网
作者:霍小光 周婷玉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