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力量。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正确理解党的群众观点,正确认识群众路线,对做好党的各项工作都至关重要。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的政治保证。
群众观点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坚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在司法工作中,一向重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决定作用,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当做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并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依靠广大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就必须要不断强化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一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人民群众的幸福要靠人民群众自己创造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要坚信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自觉、大胆地相信群众,主动依靠群众,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就司法制度的建设而言,完善制度必须要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而由于规律是隐藏在事物现象背后的内在必然联系,因而认识和掌握规律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往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多次反复,很多时候必须要深入调查研究、下一番苦功夫,这就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就司法业务而言,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人民陪审制度、依靠群众的刑事诉讼原则、非诉讼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等就无不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群众首创精神的尊重。
二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司法为民是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将司法权用来为人民服务,除了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的利益外,绝对不允许谋取其他特殊利益,更加不允许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就必须要甘心情愿地做好人民的勤务员和公仆。根据社会学的角色理论,社会对特定角色的行为都有着角色期待,角色扮演者会有其角色领悟,并根据其领悟付诸于角色实践。就司法的角色而言,人民群众要求它通过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的“角色扮演”中首先必须要准确领悟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角色期待,方能正确付诸于实践,也只有如此,其行为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法官是人民的司法人员,司法必须要着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角色期待的集中体现。顺应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司法工作者需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幸福,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三要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也来源于人民,因此,司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
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向人民群众负责”的首要体现。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法律实施问题必须要提到更高的位置。本着向人民负责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都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讲事实,说真话,不讲假话。在司法调研过程中,要经常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基层群众实际情况,报告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要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切实解决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的问题,切实改善司法作风,不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把群众当亲人来看,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办。
四要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人民法院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和向人民群众负责,就必须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在工作中就要随时注意把自己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对人民群众和颜悦色、亲密无间,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在中国的土壤上,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公安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辩护代理率以及诉讼结构等因素,将法官视作绝对的中立裁判者是不实际的。在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意见,真正查明案情,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不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不坚持走群众路线,司法决策或案件审理就很可能出现从主观想象出发,脱离群众,主观武断,消极坐堂问案,甚至出现决策不合理、案件判不准的情形。
五要树立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的观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一调了之”,而要在化解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示范。在实践中,许多案件之所以出现案不结、事不了、人不和的情况,多与当事人对法律不够了解、对审判工作规律不甚清楚等原因有关,而适当的进行沟通、引导,既能增进了解,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有的时候,或许办案人员的一两句话就能让当事人明白道理、懂得法律,从而减少潜在纠纷的发生。总之,人民法院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余茂玉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