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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孙谦 编辑:闵美颖 2011-04-15 1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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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功能、担负重要使命。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正确认识司法的使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一根本目的,正是我国司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基本追求。司法的自身禀赋和固有功能,使其成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完成这些任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而司法在其中具有独特作用。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最后的制度化途径,同时在社会管理中又是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依法追诉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和公民各种合法权益,审理和裁决纠纷冲突,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同时,司法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精神贯彻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司法公信,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司法是通过法治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司法是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司法能够通过确认、保护、监督、制约等功能,为社会管理任务的完成和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司法机关通过妥善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确认和维护合法行政行为,支持有关部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等,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机关通过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予以查处惩治,促进社会管理中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司法活动还有利于促进相关部门和组织特别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有效地实施社会管理,减少和破除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参与社会管理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在法治社会,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有关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介入社会管理。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这样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切实发挥司法的职能

  司法是国家特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通过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等,为完成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发挥应有的作用。

  解决矛盾纠纷。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选择,人们一般是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时候才诉诸司法。司法机关应结合办理的案件,研究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通过司法途径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在司法工作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涉法信访案件,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努力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同时,注重司法效率,当判则判,及时解决纷争,实现案结事了。

  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引导民众行为。司法机关通过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和引导民众行为,强化和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在司法工作中,应注意教育疏导、析法明理,理顺民众情绪,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活动,对民众行为施加影响,促使其接受社会主流思想观念与核心价值观,抑制其从事反社会行为的思想动机。

  监督制约权力。社会管理中的有关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社会管理主体的职权行为应当受到监督。对于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司法救济。对于社会管理中的职务犯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

  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于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

  着力提升司法的品质

  注重理论创新,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应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始终坚持并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认识、研究和解决司法制度与司法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发展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从而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持续、坚实的司法保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司法工作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只有主动地把司法工作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的神圣使命和崇高责任,才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司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应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在惩治犯罪、监督公权、教育民众、预防违法犯罪、保护人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维护稳定与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深刻认识当前错综复杂的维稳形势,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加大对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食品药品等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重视社会关系的修复,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等机制,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化解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舆情分析和应对机制等,使司法工作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实行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

  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机关应立足司法职能,与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通过司法活动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管理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有关制度漏洞,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提供支持。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加强对与网络虚拟社会有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执法办案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与仲裁、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配合,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在新形势下,司法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而且要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和做法,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不仅要依法解决法律纠纷,而且要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不仅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而且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尚职业操守、精深法律专业素养、扎实群众工作能力的司法队伍,全面提升办案能力与水平,进而提升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孙谦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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