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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炎陵县,一名镇党委书记在6年时间里受贿18次,收受人民币11万多元。其敛财的主要方面,正是腐败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
当前,农村水利、道路等项目工程大量建设,而其具体操作离不开乡镇党政部门及所站等基层单位参与。审视罗光解的贪腐轨迹,基层单位监督机制软弱仍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走上这条道,是自食其果,很后悔。”被关押在湖南某监狱的炎陵县沔渡镇原党委书记罗光解写下一份“悔过书”,对自己担任沔渡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示忏悔。
湖南省炎陵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罗光解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
位于湖南省东部的炎陵县,属于山区县和老区县。罗光解就是在这个县的一个镇任职期间,先后受贿11万多元。
行贿者多是“包工头”
罗光解18次受贿,共涉及9个行贿人,其中有8人属于沔渡镇辖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工程项目包括公路硬化、农村文化场所建设、防洪堤项目等。
罗光解1987年参加工作后,历任沔渡镇财税所所长,沔渡镇副镇长,沔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沔渡镇党委书记,被捕前任炎陵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而罗光解的第一次受贿,正是从2003年担任镇长开始的。
2003年6月,沔渡镇晓阳村卢某某承建了沔渡综合文化大楼工程,为感谢罗光解在其承包的工程施工中做了协调工作并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了便利,先后两次送给罗光解人民币3000元。
2007年至2008年,炎陵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潘某某和罗光解表弟钟某某合伙承包了沔渡镇小里、上关、泮坑、花园四条公路硬化工程,为感谢罗光解在工程承包、施工、结付工程款方面提供的便利,钟某某先后2次送给罗光解人民币2.5万元。其中,罗光解“亲力亲为”,直接找镇长罗某某签字,到镇财政所把工程款转到了沔渡信用社自己的个人工资存折上,留下个人报酬后将剩余资金转给钟某某。
财务监管疏漏成诱因
据株洲市检察院的一份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底,株洲市检察机关共查办乡镇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0件52人,涉案金额726万元。
“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项目资金使用决定权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在这些基层单位的领导手中。罗光解直接持工程承包人的借据找镇长签字付款、将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划入其本人的工资存折等行为均无人问津,由此可见对乡镇‘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上的疏漏。”炎陵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有关负责人说。
专家认为,乡镇、村组财政大权往往被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少数干部掌握,而财务管理人员有的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利用管理漏洞作案提供了机会。
政务公开杜绝“一言堂”
罗光解案发后,炎陵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专门针对此案进行了关于乡镇机关如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调研报告提出,预防乡镇机关职务犯罪,除加强监督之外,还要从规范工作流程、加大政务公开两方面着手改善。
调研报告指出,罗光解案暴露出乡镇机关工作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和便利。
从罗光解案出发,怎样进一步完善制度、预防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炎陵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首先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约监督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做实做好,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杜绝“一把手”“一言堂”现象,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重大决策事项在正常轨道运行。
“还要建设规范性工作流程,对政府工作进行过程控制管理。”炎陵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在控制工作流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非正常的介入和干预。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业务流程管理机制,通过过程控制预防职务犯罪,营造惩防腐败的高压态势。
(颜 珂 崔 烨)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颜珂 崔烨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