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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观点综述

来源:求是—红旗文稿 作者:陈亦琳 编辑:闵美颖 2011-03-15 16: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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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是一些专家学者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综合各方面研究成果,理论界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代表性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专家们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认为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明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公布的各行业平均工资可测算得出,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北京师范大学的李实教授指出,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 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中共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认为,现在我国的收入结构是“倒丁字型”,高收入到中等收入者的分布形成一条竖线,而低收入阶层是下面的一条长横线,这种收入分配状况比金字塔型分布还要糟糕。金字塔型分布中,中等收入者比我们还多一些,从金字塔型转为橄榄型,完成起来会更容易些,而现在我们从倒丁字型转为橄榄型,任务更加艰巨。

  二是认为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有学者指出,分配不公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一,由于高收入者消费需求增长不大,低收入者有心却无力增加消费,消费需求难以发挥经济增长重要引擎的应有作用;其二,社会经济地位认同感普遍下降,不满情绪在低收入群体和一些中层、中上层收入群体中升温;其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并且容易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使“一切向钱看”、“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思想抬头;其四,分配不公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得改革动力下降,社会创新激情不足。北京大学的蔡志洲教授认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实现GDP高速增长,国家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些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如今这个目标已实现。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显现。

  二、导致收入分配问题的原因

  一是认为收入分配体系不健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偏低。有学者指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05年已降到36.7%。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比重逐步上升,收入分配出现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趋势。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认为,工资占GDP的比例过低,劳动报酬分配所占比重过小,工薪阶层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2002年居民工资总额大约在1.2万亿元左右,占当年GDP的12%和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即使将农民的2万亿收入也算作劳务性收入,劳务性收入也仅占当年GDP的3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余斌指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三大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的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体制性弊端是根本原因。苏海南认为,分配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偏低;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有待健全机制,调节功能有限。

  二是认为少数行业、部门和群体依靠资源垄断和特殊身份获取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有论者指出,土地、资源、资本、垄断、“身份”、腐败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负面作用日益凸显。一些行业、部门和群体依靠行政权力、垄断地位、资源独占、人员身份等条件或手段获取大量不公平、不合理、不规范的收入,不仅客观上拉大了贫富差距,阻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也在人们心里建起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三是认为制度性缺失是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一文中指出,由于对收入差距的制约机制缺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限制了政府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职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既缺乏切实可行的监测居民收入的办法,又存在课税方式不合理、免征额过低等问题,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偏低,其纳税主体也不是高收入者,而是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着体系不健全、覆盖面有限等不完善之处。较之发达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GDP、财政收入中比重偏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城镇部分社会保障仅仅针对特定群体,导致大量劳动者被排除在外;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另外,劳动法令执行不力,也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专家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包括大量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使得社会财富底数不清。苏海南认为,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不合理放大了由生产力不平衡、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形成的收入差距,成为收入差距不合理的主要根源。经济社会体制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扩大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差距,成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深层次根源。收入分配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周天勇认为,源于经济结构的城乡差距过大,是导致中国基尼系数较高、贫富不均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中利益失衡格局的形成,是多种原因综合影响的结果,也是多年以来重财富增长轻财富分配、重鼓励部分人先富轻促进全民共享的结果。

  三、有关建议

  专家们认为,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各方配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公平的总体目标。

  一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全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人伟在《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从哪里找》一文中指出,减少和弱化政府干预是初次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加大再分配力度,特别要在社保、医疗、教育等领域对贫困人群、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分税制改革,将不动产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更多地分配给地方,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格局。苏海南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薪酬信息调查发布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余斌认为,在初次分配环节,可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在二次分配环节,可调整非生产税税制,扩展社会保障范围,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在政府支出调整环节,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杨宜勇认为,应将收入分配改革进行目标量化,设置一些硬性指标。比如城乡收入差距比、行业收入差距比、基尼系数等在未来5年或10年控制在什么水平。

  二是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设计更加合理的税制结构,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税收缩小收入差距。新加坡《联合早报》北京特派员曾昭鹏撰写的《避免越改革越不公平》一文认为,2000元的起征点造成了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要群体(约占个税总收入的50%左右)的扭曲现象,大量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的“灰色”或隐性收入反映了另一种不公:依法缴税,反而吃亏。赵人伟指出,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资源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地区差别。推行这些税种,既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更要克服既得利益的阻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应加大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力度。一是适时开征遗产税;二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对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税;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家预算。

  三是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生产要素价格,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需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适当提高收取比例。国企上缴的收益纳入公共财政并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性支出,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苏海南认为,国有企业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排头兵,应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建立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正确安排企业高管、中层、一般职员和一线工人的薪酬分配关系。迟福林认为,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降低垄断领域门槛、引入竞争,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领域;理顺资源性产品的分配格局,改变少数企业享受资源红利的状况;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增值红利。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林毅夫认为,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三个领域非常重要。一是金融领域。我国金融体系仍以大银行和股票市场为主,主要为大公司和富人提供资金服务。二是财富转移领域。比如国家的资源转移到资源开采企业,造成巨大的分配不公。三是垄断性领域。

  四是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确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王占阳在《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公众参与》一文中指出,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广泛、持续、有力的公众参与,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市场经济、工会、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注重发挥协商民主的功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凝聚共识,制定出拥有坚实民意基础、比较公正合理的改革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认为,应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与《集体合同规定》一起纳入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应放弃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尽快实行职工薪酬水平控制和职工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的双重调控管理。

  五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全面推行同工同酬和阳光工资制度,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学者认为,推动政府改革,从制度上减少寻租和非法收入的空间,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降低“三公”费用,减少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通过做“减法”的方式提升居民的收入,无疑是弱化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手段。赵人伟提出,可将财政预算公开化和明细化,各项消费中的公私界线就比较容易划分,预算外开支、“三公消费”问题能较容易解决,从而真正实现收入货币化的改革目标。有专家指出,薪资收入尤其需要体现公平,需彻底打破员工身份界限,全面树立同工同酬理念。苏海南认为,公务员应实行职务与级别并行的制度,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一揽子的调控体系,更好地打击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六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财富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约占个人工资收入的40%。也就是说,劳动者报酬中相当一部分都缴给了社保,除买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几项都变成了无法支配的收入。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可支配收入。双管齐下,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会比较明显。郑功成认为,从现在到未来10年,应大幅度提高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幅度提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贡森认为,国家过度保障可能窒息地方、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自我努力,导致依赖心理甚至“养懒汉”。因此,基本保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

  七是努力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促进农民合理转移和就业,抑制和缩小城乡发展和收入不平衡。金融学者汪康懋提出,首先可逐步降低公交系统等公用事业的消费费用,减少低收入人群的支出;其次,采取实名储蓄制度,对低收入人群进行利息补贴;再次,可设立保险卡制度,国家和企业每月分别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卡中存入一定费用;此外,可将国家在过去一年所得的红利按35%的比例分配给相对低收入的家庭。白重恩认为,国家应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充分就业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李实提出,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加大对低学历、低技能工人的在职培训力度,使劳动者的收入随着职业的改变而相应提高。茅于轼提出,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是首先要正视的问题。可通过户籍改革,推动教育、养老统筹等改革,进而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体制性障碍。迟福林提出,尽快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农民产权主体的地位,使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

  八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协调发展。陆学艺认为,形成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结构,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大力缩小收入差距。必须改变国家过分介入土地资源的配置,改变市场在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泛滥,加强社会组织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孙立平提出,扩大中产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比重,同时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下层社会的生存生态,健全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均衡机制。一要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二要在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要在劳方和资方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三要明确国家充当规则制定者和冲突裁决者的角色。四要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

  此外,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建议和意见,总的观点还是着眼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通过进一步增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性,使社会财富分配日趋合理公正,促进城乡之间、脑体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陈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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