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本次“两会”代表所关注的重点之一。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99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十一届四次大会将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一个很了不起的过程,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这个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不是静止的。这意味着,我们仍肩负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仍要继续。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根据“十二五”规划,还要加强促进转型发展的立法、绿色经济的立法。在立改废之间,修改法律是更主要的任务,因为,我们许多法律都是十年以前立的,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的巨大变化加以修改完善。其次,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个体系内部需要协调一致。所以,要加强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要完善地方立法,要开展定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保障体系内部的一致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判案依据,而如何保证司法解释与法律体系不冲突,也要有制度保障。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重视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如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立法中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立法程序的完善,立法立项论证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等都是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们还要加强立法制度以及立法工作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人大代表、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如何提高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的质量,如何把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与法律修改结合起来等,这些都需要积极思考和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一定要强化各级政府领导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行为规范,加强立法后的全社会法制宣传。各级人大特别要加强执法检查,把执法检查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结合起来,才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一起来。此外,人大代表要研究人大自身的制度,包括人大立法制度,真正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作者:林荫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林荫茂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