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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应当由谁执掌

作者:阿计 编辑:闵美颖 2011-03-09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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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人民对于自身合法财产的让渡,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等等。正因此,对于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税收去向是否合理等重大问题,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监管。从世界各国的治国经验看,民众对于税收的意见和诉求,一般通过民意机关表达,而税收立法权亦是由民意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掌握。

  世界宪政史的经典一例是,1295年11月13日,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召集了由400多名教士、贵族、市民组成的新议会开会,就开征新税征求意见。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代议性议会,史称“模范议会”,并为世界各国的未来议会确立了一般样式。由此可见,现代议会的诞生,正是从掌控税收立法、监督政府财政发端的。

  事实上,我国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也已明确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确立。但在现实中,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均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这一反差其实有着历史渊源。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些税收法规,这固然适应了税制改革的需要,避免了频繁修法的成本,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也出现了相当的负面效应。有统计表明,一段时期内,由于一些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竞相“侵蚀”税收立法权,国家每年因立法混乱损失约 20%的税收。更严重的是,诸多税收立法权长期“下放”,导致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话语权过多,缺乏公共意见、程序正义和民意机关的有效制约,甚至因其难以克服的逐利本能,滋生出扩张政府利益、侵蚀公民权益的后果。有统计表明,我国近年来的宏观税负涨幅惊人,最近三年已超过GDP的30%,堪称世界上税负最重的国家之一,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不尽如人意,以及居高不下的公款消费等等,却令人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宗旨产生怀疑。再比如,此次上海等地拟试点开征房产税,坊间的一个重大争议也是,这一税种究竟是为了抑制高房价,还是进一步鼓胀地方土地财政的腰包?

  我国税制改革行进至今,民意机关已到了全面上收税收立法权的时候了。事实上,根据《立法法》规定,人大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如何判定“条件成熟”,以防止长期“下放”税收立法权所可能形成的“立法惰性”?

  说到底,在税收问题上坚守立法权限、践行民主程序,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也关系到民众的切身福祉。

  (2010年第 12期《群言》阿计)

作者:阿计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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