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看,近代以来发育起来的民主政治基本上都属于代议民主的范畴,英美如此,德法如此,我国亦如此。由于代议民主的需要,便产生出了一系列与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没有代议民主,今天许多政治制度大概都是多余的。现实中,代议民主的制度表现存在有多种不同的形式,究其原因,这恐怕主要是由于代议民主嵌入到各种不同的历史传统、国情之中的结果。就此而言,所谓发达国家的政治就是指代议民主与它所遭遇到的特定历史传统、国情经过长时期的互动已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状态;而所谓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则是指代议民主正在与特定的历史传统、国情相互适应,经过不断“试错”形成制度化状态的过程。
对发展中的政治而言,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制度包容性”或政治制度的“弹性空间”。这样,当遭遇到特定历史传统、国情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时具有一定的制度弹性。从历史上看,一国的政治制度体系缺乏这样的弹性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那么,怎样看待今天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载体呢?这是讨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前提。从制度体系以及这个体系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上来看,应该说中国社会已经型塑了自身独具特色的具备相当“弹性空间”政治制度。由于这一“弹性空间”的存在,这些制度已经不能靠传统的比较政治理论进行解释。
第一,在代议制度上,我国已经形成区域代议与精英代议相结合的代议制度。所谓区域代议是指以选区为基础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履行代议功能的制度;而精英代议则是指以某种遴选机制为基础产生的社会各界精英履行代议功能的制度。在现实政治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了这一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代议”地位毋庸置疑。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议”功能。虽然我们长期以来从革命的意义上将政治协商会议定义为统一战线组织,认为它不具国家机构的性质,但从实际的政治过程看,它则发挥着相当强的“代议”作用:各界别精英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和区域公共事务的讨论、提案影响着现实政治的实际状态。在形式上,各国的议会制度可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此两种制度各有其特定的价值。从代议的角度看,中国既非严格的一院制,也不是两院制,而是二者的某些特点兼而有之。
第二,在政党制度上,我们已经形成了非竞争性的合作型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参政;平等独立,协商监督;结构多元,目标一致。在比较政治中,传统意义上的政党制度一般有两类:独占政权的一党制度和各政党法律地位平等的竞争性多党制度。显然,中国的政党制度不是独占政权的一党制,各民主党派不仅要参与政权,与中国共产党分享权力;而且还要议政、要政治协商,参与公共政策。当然,中国的政党制度更不是竞争性的多党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参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而非竞争。从比较政党制度上来看,今天中国的政党制度既非严格的一党制,也非多党制,而是二者的某些特点兼而有之独成一个类别政党制度,即非竞争性的合作型政党制度。
第三,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可称为多重性的地方制度。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制度包括权力流向由上而下结合紧密的单一制和权力流向由下到上结合相对松散的联邦制。而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地方制度:典型的单一制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多重性的地方制度。在内地,各地方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起来的权力关系与制度联系在符合单一制国家要求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享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在特别行政区,由于实行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它们与国家整体的关系甚至没有联邦制那样紧密。也就是说,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今天中国的情况也是其他各种结构形式的要素兼而有之。
第四,在行政制度上,我们已经形成首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相结合的行政制度。理论上,行政责任制一般包括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制。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和科学决策,中国正在形成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制度。表现为行政首长要向人大负责且享有一定的行政决断权,同时重大问题要由会议(行政会议、同级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决定。这种结合的政治背景是现行的党政关系制度,各级行政首长一般同时兼任同级党委的副书记,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党委做出决定。
第五,在司法制度上,我们已经形成了有限制约的独立司法制度。审判权的独立是司法中立性和自主性的必然要求,西方国家将这一要求扩展到了基本政治制度领域,司法独立构成了它们的宪法原则。司法独立是崇尚分权的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而分权不是中国政治体系的特征,所以中国不存在类似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但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现行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团体、个人的干涉。有限制约的独立司法制度就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指除了接受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职权监督之外,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均处于独立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和完善了一套独立司法制度,包括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法官独立审判、人大的有限监督等制度。
总的来看,可以说我国正在形成一个在类型学上具有“中间”特色的具备明显“弹性空间”制度模式。它符合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中庸之道”,也符合发展中政治对制度弹性的一般要求。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程竹汝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