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1978-2009年GDP和人均GDP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8%和8.8%,2010年我国更是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从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个角度看,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均是一个事实。如果说经济增长具有“工具理性”,国民福祉和幸福感的持续提升则具有“价值理性”,经济增长只有转化为国民福祉和幸福感提升才有实质意义。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幸福感虽在时序意义上不断增进,但其与经济增长相比仍存在相对滞后状态。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Gallup World Poll)在2005-2009年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国民幸福指数(Happiness Index)排在第125位。尽管人们对此排名的精确性仍有分歧,但它至少部分地揭示了我国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增进之间存在不对称。理解这种不对称的形成机理,探求最优的改进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存在偏差的主要成因
经济增长通常指一国在特定时期内商品和服务价值的增加程度,而国民幸福感则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感受。经济增长具有客观性和单一性,而国民幸福感却具有主观性和多样性,主观性是因为幸福感与个体的自我体验息息相关,而多样性则源于幸福感需要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多维度的支撑。显然,理解国民幸福比理解经济增长要困难得多,而增进国民幸福比实现经济增长也要复杂得多。然而,国民幸福感首先构建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上,从提升国民幸福感的角度去审视经济增长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之间的偏差主要源于以下因素:
其一,就增长方式而言,从支出角度来看,经济增长可分解为三个部分: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其中最终消费支出与本国居民的消费、进而与国民福祉和幸福感提升联系最为紧密。1978年以来,我国以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为主要驱动力,依靠要素禀赋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然而,最终消费支出/GDP在整体上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1978-2009年最终消费率从62.1%降至48.0%,而2009年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仅为45.4%。毋庸置疑,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非常明显的投资-出口主导特征。就可行性而言,在起飞阶段依靠投资-出口主导来驱动经济增长是合适的,但在国内外经济发生重大转折的背景下,此种经济增长方式的支撑条件日益弱化。此种方式的衍生后果是最终消费始终成为需求“短板”,而经济增长也就难以充分地转化为国内消费扩张和国民幸福感提升。
其二,就收入分配而言,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虽呈现持续提高态势,但国民幸福感不仅取决于收入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收入分配格局。就政府-居民而言,财政收入/GDP反映了政府-居民的财富分配情况,1995-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财政收入/GDP从10.3%增至20.1%,政府消费支出/最终消费支出则从22.8%升至26.8%。就居民-居民而言,基尼系数标度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程度,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2007/2008》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我国已从初期收入分配最均等的国家之一快速转变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居民收入差距表现在城乡、地区、劳资和行业等方面,就对差距影响最大的城乡差距而言:1985-2009年城乡人均纯收入差距从1.85倍增至3.33倍,而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差距则从2.2倍增至3.7倍。在居民收入占比下降且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形下,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利益“相对受损者”自然难以体验增长带来的“幸福”。
其三,就社会保障而言,社会保障主要指政府针对居民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教育等需求所提供的保障或福利,作为社会风险的“缓冲器”和秩序维持的“安全阀”,社会保障关系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和当期的消费,关系国民对当前和未来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的社会保障状况已有较大改善,但当前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小、保障度低、配置群体不均等的问题。2008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低保人数占城镇居民的比重分别为36.1%、20.4%、32.9%和3.8%。更重要的是,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背景下,相对于市民,农民在获取社会保障层面依然处于劣势。2008年在贫困线调至人均纯收入785元之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仍达4007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仅为7.6%。在社会保障供给亟待完善的前提下,很多居民很可能会迫于生计而疲于奔命,但却难以基于稳定预期而感受到生活的愉悦和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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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体制改革以持续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
提高国民幸福感需要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维度的协同,甚至也需要对社会价值观以及社会成员消费理念进行适宜引导。但在经济层面,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收入分配格局和社会保障架构弱化了经济增长向国民幸福的有效转化。直面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之间的偏差不是要否定此前经济高速增长的重大意义,也不是要“延续”偏差并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是说中国社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必须通过体制改革深化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使经济增长能够更好地转化为居民消费、社会福祉和国民幸福。只有在国民幸福感提升的基础上,经济增长才更有内在稳定性和持续驱动力,也只有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居民的多元需要才能更好地得以满足。当前,我国强调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包容性增长等,这些均体现了对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之间偏差的积极回应。此偏差的成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我国必须从体制完善的角度去消除偏差产生的“土壤”,为经济增长有效转化为国民幸福提供常规性体制支撑。
1、凸显居民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主导性地位。国民幸福与其消费水平紧密相关,提升国民幸福感必须强调居民消费的重要性。这涉及三组关系:一是增长速度与增长质量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追求经济超高速增长具有合理性,但在公平正义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单纯追求超高速增长很可能会导致风险累积,基于包容性和共享性的较快增长应成为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二是消费、投资和出口之间的关系,投资-出口主导的增长方式在可行性和合意性两方面均面临着挑战,我国必须将投资-出口主导的增长方式转变为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方式,依靠内需启动来夯实经济持续发展的内源性基础。三是居民消费-政府消费的关系,政府消费/最终消费支出提高有助于增强政府的行政能力,但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之间存在“此多彼少”的替代关系,我国必须依靠居民消费/最终消费支出稳步提高来促使“国富”更好地转化为“民富”。
2、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以增强要素配置效率。增进国民幸福需要要素配置效率的持续提高,尤其是劳动者要有稳定的就业、收入和消费预期。在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要素市场化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滞后于商品市场化程度,资本和劳动的流动性和对接程度尚不充分,这不仅加剧了资本的短期投机或境外流转,而且弱化了国内的就业创造和居民消费。未来,我国必须加快资本、劳动等要素的市场化进程,在资本层面,应依靠财税体制改革平等对待国企、外企和民企,通过资本市场发育为民企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在“国退民进”的思路下切实降低民企的行业进入壁垒,从而为更多资本注入国内实体经济部门创造有利条件;在劳动层面,应通过深化户籍改革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转成本,逐步实现农民工的职业流转和身份转化相一致,依靠民企壮大和服务业发展拓宽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空间,通过人力资本提升来增强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和薪酬谈判能力。
3、加快社会建设以改善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资本-劳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与资方相比,劳动者人数众多但力量较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态已有很大改善,但其在薪酬确定、福利获取、权利维护等方面仍处弱势。增进国民幸福感应提高劳动者满意度,提高劳动者满意度除政府调控(例如:提高最低工资和实施农业“四项补贴”)之外,更重要的是应提高工人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靠社会建设增强这两大主体的自生性谈判能力。未来,我国应重点基于功能发挥去发展工会和农协,就工会而言,应规避资方或行政对工会组织的过度介入,将工会真正打造成劳方开展薪酬谈判、职工培训、就业介绍的有效平台。应大力扶持农业经济组织发育,在“农有、农治、农享”的基准下,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
4、采取多元化措施缩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收入差距持续拉大、且差距部分源于“规则漏洞”,这对高低收入者而言均存在社会风险。我国要提高国民幸福感就必须着力缩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未来,应将农民收入增长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抓手,应从规避自然-市场风险的角度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就业创造和权利扩展的角度提高工资性收入,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赋能”提高财产性收入。同时,应凸显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基础作用,对高收入者施行较高税率,对中收入者应通过适度降税来扩充其阶层规模,对低收入者应通过税收减免和转移支付来维持其体面生活。最后,在机制设计中鼓励人们依据自身的努力和才干获得报酬,遏制部分成员依据其制定或影响“游戏规则”的位置而获取不当收入,激励“阳光收入”而规避“黑暗收入”将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财富观,有助于人们体验自身付出所带来的成就感。
5、依靠财税体制完善来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状况整体有很大发展,但与微观主体的需求相比,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在以GDP作为行政考核的主要指标、且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情形下,许多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就是既越位(例如:过度行政审批)、也缺位(例如:忽视社会保障)。未来,必须依靠机制设计来重塑中央-地方的经济关系,一方面应改进以GDP为基准的行政考核方式,在地区“行政锦标赛”中将民生保障、环境治理、创新能力等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另一方面应完善现行的“分权化”财政管理体制,依靠适度的“财权下沉”和“事权上移”增强地方的财政支出能力。同时,应将居民自下而上的力量和中央自上而下的力量相结合,形成对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绩效的科学评估模式,以在政府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上持续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作者 高帆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系副主任)
来源:文汇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