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无须当事人花费,省去程序代价,以最短的路径达成和解
国务院最近公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尤其是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的阐述,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对策之一。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措施,其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遗憾的是,近年来在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多少有些忽略了行政调解的作用。行政调解,与其说是“管理”职能,不如说是“服务”职能;与其说是法律任务,不如说是行政任务。对这种服务的重视,应当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觉。
行政调解不仅当为而且可为。因为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而在这样广泛的领域,拥有最先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问题的便利条件,加上人们“找政府”解决纠纷的习惯,行政机关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事实证明收效很大。
行政调解对纠纷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经济便捷的途径。发现纠纷苗头,及时主动调解,可以防微杜渐,以较小成本保障社会稳定。行政调解无须当事人花费,省去程序代价,以最短的路径达成和解。
行政调解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行政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能偏袒一方或以种种行政优势迫使另一方接受调解方案实现和解。因此,行政调解并非是一种任意而为的活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是必要的。
要使行政调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解决机制,还要有组织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行政调解在外部还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形成一种有机的、联动的机制。包括政府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毋庸讳言,靠行政调解或者调解的联动并不能解决当下的所有问题。但是,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减震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柔性之治不可或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刘 莘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