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款出国旅游的违纪处分在强化执行力上还需有更多举措,对违纪的处罚及权限等要具体化、可操作化。如果该规定出台后,没有执行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公款出国游者还会变着花样去寻找另一条更加隐秘、更加理由充足、更能规避处分风险的路子来。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据8月27日新华网)
公款出国游再次遭遇政策、纪律的强力阻击。此次由监察部等颁发的《处分规定》,对公款出国游行为进行了甄别并将处理意见具体化。比如,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共规定了12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
应该说,该规定很具体,对责任人的处分也较严厉,尤其是处分规定与责任人的官位、官帽直接挂钩,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降职处理。相信这样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警示那些企图继续组织公款出国游的人,在萌生公款出国游的念头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但是,处罚法纪法规再好,还要看如何执行,谁来监督执行。这恐怕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比如,受各地、各级官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权限的制约,在对责任人实施撤职、降职的处分时,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保部能否“一竿子”插到底,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再比如,我国每年各地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大量的以“出国考察”为名目的公款出国,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公款出国游?群众举报之后,谁来迅速接手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等等。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明晰的问题。
其实,出台任何政策、规定,不在于怎么详细、严厉,而在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处分规定》而言,不仅要让此规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能够对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顶风作案的人为此丢官,而且要具有震慑力,并成为一道“高压线”悬在那些梦想着公款出国游的人头上,让人不敢去碰,不能去碰,一碰就会吃大亏,就会栽跟头,得不偿失。有了这样的效果,才会让《处分规定》充满“杀上力”。
近年来,公款出国在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始终不绝,但是否属于“公款出国游”却难以界定。比如,没有出国的人不知他们的行程和出国计划,而参与出国的人又“统一口径”,谁也不愿意对外称自己是“公款出国游”,因此调查起来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一旦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地步,此处分规定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对于公款出国旅游的违纪处分在强化执行力上还需有更多举措,对违纪的处罚及权限等要具体化、可操作化。如果该规定出台后,没有执行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公款出国游者还会变着花样去寻找另一条更加隐秘、更加理由充足、更能规避处分风险的路子来。□唐卫毅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唐卫毅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