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考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执、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甚至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如何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复杂性。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致使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矛盾纠纷的性质也由一般性民间纠纷转变为复杂、疑难性社会矛盾纠纷,由此而引起的上访事件不断上升。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性。在农村,由于农村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及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粮食直补、农民负担、非法集资及乱收费等纠纷,使众多农民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市,因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使众多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成了纠纷当事人。现阶段,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参与人员成分复杂,几乎涉及社会各个阶层。
四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性。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转化成刑事案件;有的矛盾长期聚集,突然暴发,酿成凶杀残案。
五是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现在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
六是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要正确运用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
一是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个案具体处理,坚持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研究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当前,特别要注意及时解决突发性的矛盾或冲突,尤其是群体性事件。
二是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和谐发展具有丰富的矛盾内涵,它以承认矛盾为前提。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发展是社会发展各要素对立与统一的结果。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协调矛盾,要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是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四是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要在灵活性中贯彻原则性,体现原则性;应当是大原则,小灵活,内原则,外灵活;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选择原则性。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原则。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关键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掌握矛盾运动规律,适时运用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五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要坚持着眼全局。二要坚持着眼长远。三要坚持统筹兼顾。
要强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措施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强化组织建设。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强化“六个工作环节”,确保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第一,及时发现信息。第二,及时掌握动态。第三,及时主动调解。第四,及时进行反馈。第五,及时主动配合。第六,及时跟踪回访。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及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是巩固调解成果的重要措施。通过强化“六个工作环节”,使人民调解组织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努力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内部优势合力。一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工作相结合。二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公证工作相结合。三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鉴定工作相结合,针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医患医疗等方面的纠纷,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司法鉴定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四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依法维护矛盾纠纷中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五是坚持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
积极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外部联动机制。一是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主动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易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形成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发生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二是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与各级人民法院协调在基层法院或基层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集中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突出重点,化解一批社会矛盾纠纷。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处理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摸清本辖区易多发矛盾纠纷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有哪些,矛盾纠纷有几类,有哪些规律、特点,等等,有针对性制定对策,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系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来源:刘振宇
作者:学习时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