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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的政治哲学

来源:胡承槐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编辑:闵美颖 2010-04-21 16: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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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是现代社会、现代国家政治、现代政党的魂魄;民主及其发展水平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政治、一个政党现代化水平的检验标准。发展民主,发展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行动目标和本质要求,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首要政治原则

  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政治原则,它包含争得民主、实现民主权益、按照民主的政治原则建党这样三项基本内容。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争得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奋斗的首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1],摆脱资本的奴役和剥削。“争得民主”的具体路径有两条:一是无产阶级直接以暴力的方式,通过革命的路径,夺得政治统治权,进而实现无产阶级所主张的阶级权益;二是通过局部的、和平的斗争的方式,逐步争取和累积无产阶级的个别利益。对于第二条路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凡是利用和平宣传能更快更可靠地达到目的的地方,举行起义就是不明智的……用什么方式达到结局,应当由这个国家的工人阶级自己选择。”[2]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并赞赏无产阶级“乘资产阶级各个阶层互相争执的机会,迫使他们用立法手续承认的人们的个别利益”[1-2],认为英国颁布10小时工作日法是当时英国工人阶级民主斗争的重大成果。由此可见,那种把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斗争策略问题绝对化的看法是不可取的。

  所谓实现民主权益,是指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政权,真正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马克思恩格斯从两条不同的路径出发叙述实现无产阶级民主权益的理论思想。一是对于资本主义已获得高度发展、资产阶级掌握政治统治权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治统治权后,当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权力,颠覆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关系,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实现工人在经济条件方面的民主①。二是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资产阶级尚未取得政治统治权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无产阶级要将政治解放(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人类解放(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统一起来,要将争取每一公民在政治、法律、社会身份独立、自由和平等这一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历史任务掌控在自己手中②。就是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落后国家和地区,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实现民主,天然地包含着反对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内容,并以此为进一步发展无产阶级民主的逻辑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当年马克思在分析德国议会反封建等级权利不够坚决彻底时指出:“假如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1-3]概而言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实现民主,不是要跨越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成果,而是要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在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各领域中的平等权利为前提,进而构建更高层级的人民民主。

  所谓按照民主的原则建设党,这是无产阶级实现自身民主权益的重要前提。“因为组织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中介形式”,无产阶级要想实现自己的阶级意识(理论),将它转变为现实,“就必须立即变为组织的东西”[3]。

  共产党的“民主的政治原则”体现在组织和党内权力形态上,就表现为党是按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并展开自己的活动的。无产阶级的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同盟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撤换;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也仅仅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故而,恩格斯在后来回顾同盟的历史时指出,过去“密谋时代遗留下来的一切旧的神秘名称都被取消了……组织(指‘同盟’——引者注)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4]。后来由马克思恩格斯实际领导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无不遵循这一原则。换言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党内民主在党的组织形态和权力结构安排上,主要包括四项内容:第一,党是按照民主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党内;第二,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们的授权,其授权的最高形态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三,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级代表大会意志的执行者,是党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并向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党内民主的政治原则排斥一切密谋的、帮派的、独裁专制的权力运作方式。

  二、党员主体地位论是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石

  无产阶级政党为什么要按照民主的原则建设党?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目的论的解释,认为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以应当实行民主;二是功能论的解释,认为实行民主有很多好处,所以要实行民主。这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前一种解释无法抵挡“精英独裁论”。自“第三国际”以来,精英独裁论开始盛行。该论认为,党的精英(领袖)能够比一般党员更好地洞察工人阶级自身的利益,所以,应当按照领袖的意志行动,因而党内民主是无益的。而后一种解释无法抵挡“效率论”。该论认为,民主的“主意”太多,不利于统一行动、快速行动,会降低党的决策效率,因而,党内民主是无益的。

  由此可见,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建设党,是不能单从目的论或功能论的视角来解说的,必须从党员主体地位论出发说明这个问题。应当说,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建设党,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的授予,这在处于西方政治文明背景中的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不言自明用不着进行专门论证的。但是,对于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并且至今官本位盛行、个人权利意识远没有成为一种文化的集体意识浓厚的东方各国的共产党来说,这种理论的解说却是非常必要的。

  党员是党的权力的来源和主权承担者,既是一种逻辑的设定,也是党的现实历史的起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个讲明“党员主体地位论”、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的是列宁。他在动员和呼唤党员的民主意识时曾这样说过:“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具有党员的称号。”[5]列宁的论述,非常清晰地表达了关于党员和党的相互关系:党员是党的主人,具有主体地位,是党的一切权力的产生的根源;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党的干部是受托者,本当向党员负责;一个合格的党员,一个配享“主人”、“主体”名号的党员,应当是一个善于向党、党的组织和干部提出要求并加以监督的党员。

  正因为党员在党内具有主体地位,所以在党内实行民主就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正是从“党员主体地位”论出发,自共产党的第一个正式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产生直至“第二国际”,一直实行完整的党内民主原则:在党内,党员一律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可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地参与、处理党内所有事务。其中包括确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举产生或随时撤销、罢免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督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表现是“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自由进行讨论和批评。党内有不同认识,在党内展开自由讨论和批评是全党认识走向统一的前提。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明确指出:“在这里,争论、甚至小小的争吵是必要的”,“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6-1]。“党内的分歧并不怎么使我不安;经常不断发生这类事情而且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7]因此,党内必须允许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党员乃至派别存在。他在与格·特利尔通信讨论党内分歧时指出:“每一个党(泛指当时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和小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引者注)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温和派和极端派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假思索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6-2]也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党内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是党内民主的题中之义。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意指每一个党员的权利都是应该予以尊重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和蔑视。只有当少数人并不因为他们持有不同意见而影响他们的权益和政治前途时,他们才可能说出真实想法,而民主亦只有在持有不同意见者能够直接地有效地表述他们的真实想法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民主。故而,民主的基础是权利,党内民主的基础是党员权利,是党员的主体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分别在党的十七大前后,多次重申“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实际上已指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础以及按照这一理论要求的逻辑路径。

  三、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党内民主在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党内民主,当它从概念形态转向实践形态时,必然会在两个层面即权力架构层面和权力运行层面上,表现为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合理区分党内民主在上述两个层面的不同含义,是正确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权力架构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讲的是党的权力结构和组织体制安排的问题,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党的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结构的组织方式。其要害是,是否按党员主体地位内在的逻辑要求构建党的权力体系。二是党的统一意志的形成。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必然要求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如何将分散的党员的个体意志、个体行为转变为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在这里,唯有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民主本身就包含了“集中”这一范畴,集中是民主的一个具体环节。在这里,党员既是民主的主体,亦是集中的主体。

  在权力架构层面上讲党员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主体,这是由党的组织和权力的契约属性所决定的。党是一种契约性组织,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这在逻辑层面上已为本文前面所引述的列宁的那段话所揭示。在经验层面上则是在于,世上本来并不存在(共产)党,党是由党员们为着共同的理想、目标走到一起而组织起来的;党本身也并不天然地具有组织权力,党的权力是由于党员们结合在一起,组建党的组织,得到党员们的授权或权利让渡才产生出来的(这点,只需我们将记忆简单地还原到建党之初,创党者们是怎样通过协商、讨论、结盟、拟定党的组织、纲领、章程即可明了)。进而,在党的权力架构层面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其要害在于坚持民主,在认识上将集中理解为民主的一个环节、最终的片段。要认识到,在这里,集中是“隐退”的,民主才是舞台上的主角;而在实践上则要把握两个核心环节,其一是要坚持做到党的权力和权力机关的产生来自于党员的授权,将党的权力置于党员权利的统辖之下,构筑党员权利约束党的权力的制度框架;其二,尊重党员的“普遍”意志,依照党员们的“普遍”意志形成党的行动纲领和各项重大决策。

  权力运行层面上的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关系,讲的是在党的权力体系和统一意志既定的前提下,党的特定组织(如支部)与党员、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矛盾关系。如果说,在权力架构层面上,民主相对于集中是主导方面,那么,在权力运行层面上,集中就是民主与集中关系的主导方面。这是因为,尽管民主是党的政治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党的力量在于党的行动的统一协调性,党的各个部分或个体应按照党的普遍的统一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强调集中,在最高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党的行动。正因为如此,经典作家尤其是恩格斯,在讨论党员权利、党的权力体制时,总是更多地强调民主的政治原则,而在讨论党的行动的统一性时,则更多地强调集中的必要性,权威的必要性。比如他们要求国际所属的各支部在“允许每个支部对实际行动持有自己的理论观点”[8]的同时,尊重国际的权威,尊重国际的决定,实行中央集权制,以便把“分散的各国工人阶级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联合起来,把它纳入共同的轨道”[9]。

  在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首先将民主范畴与集中范畴联接起来使用的是列宁。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随着无产阶级政党所处的历史阶段的变化、斗争方式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1905年以前,由于俄共(社会民主党)是在沙皇专制统治下秘密活动的,列宁强调必须建立“统一的因而亦是集中制的党”[10]。在1905年二月革命以后,党由秘密状态转向公开,列宁则从单纯地讲集中制原则,转变为强调民主的集中制原则;而在1918—1920年,即苏联国内战争和各国武装干涉时期,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又转变为军事化的极端集中制,强调铁的纪律,取缔反对派,取消立党会议、普选权、会证、集会、结社、新闻、出版自由;但是,在1921年,当战争刚刚平息,尽管国内还面临着诸多矛盾甚至危机,俄共十大已经把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议程了,作出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制度,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一切重大决定通过之前,必须在全党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要成为一种制度;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要定时召开;反对官僚主义,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而在《关于党的统一》的决定中,既指出“彻底消灭任何派别活动”,又指出“对党的缺点进行绝对必要的批评”;经常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

  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变化的脉络来看,其中对我们的重要启示是:第一,在和平时期,无论如何民主和公开性是问题的主导方位,发展民主和加强公开性,贯彻落实党的民主的政治原则是党的建设的第一要务;第二,民主的核心是权力授受关系和党员意志的表达;第三,集中制原则的实行在和平时期不仅不应排斥民主制的发展(不在同一层面上),而且应以民主为前提。此外,从列宁对集中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形式来看,笔者以为集中的具体方式是可以比较和讨论的,如党的权力体制是采用权力单一体制,还是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体制,是中央统权还是地方分权,这些问题都应当在“党的行动”这一层面上来说明,从是否有利于党的行动更具活力、效率、更具创造性并结合客观的实际情况,进而作出相应的选择。

  综上所述,首先,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对于现代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并不是一个平面和层次上的关系问题,而是分属于不同逻辑层级、不同逻辑时段的关系问题;其次,在党的权力架构层面上,应当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党内民主,逐步推进权力授受关系和党内民主讨论的制度建设;第三,在党的行动层面上,应当维护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威,并在此前提下,依据实践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党的权力运作体制,以保障党的整体一致性与局部(及个体)灵活性、主动性之间的平衡;第四,恢复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的提法,将“集中制”的体制安排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之上。

  四、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党内民主的形式笼统地说来可以划分出两大类型: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参与民主又可能划分出三个亚型: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在这里,选举民主通常是间断的、点式的民主,而参与民主则是连续的、过程性的民主。其中,选举民主是基点、起点,是参与民主的逻辑基础,选举民主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决定着参与民主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在宏观政治领域,选举民主是公民(在党内是党员)主体地位最为集中的反映,民主的两大类型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尤其是选举民主对参与民主的基础性约束功能。虽说有充分的选举民主既可能带来充分的参与民主也可能没有产生充分的参与民主,但没有充分的选举民主绝不可能有充分的参与民主。

  当前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应被理解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参与民主(三个亚型)要发展,选举民主要健全,尤其是要注重选举民主的社会前提条件的构建,亦即选举者(包括被选举者)相互之间社会身份地位、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平等的制度安排。选举是选举者们之间平等地位的必然反映。因此,发展党内民主还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构建所有党员政治地位、政治关系平等的制度安排上,放在构建全体国民社会身份地位、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平等的社会制度安排上,尤其是要消除身份等级制,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在这里,其逻辑顺序应该是这样排列的:第一重要的是消除种种不平等的政治关系,建立平等的社会政治基础;其次是拓展和完善选举民主;再次是发展参与民主。

  党的事务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务,而不仅仅是党的领导者们的事务,他们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那是因为受托于党员们的授权。因此,要推进党内民主,应当广泛动员党员参加党的事务和活动。首先是要扩大选举民主的范围,深化选举民主的内容,改进选举民主的形式,并因此而形成党内竞争性的政治生态;其次,广泛动员和支持广大党员直接参与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上至路线、方针、政策,中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下至社会民生诸方面,都应公之于全党并由全体党员参与讨论;再次,增加公开性,动员和支持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89[-1],475[-2],215[-3].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83.

  [3] [匈]卢卡奇.关于组织问题的方法论[C]//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389,390.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51-252.

  [5] [苏俄]列宁.无休的遁词[C]//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7.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435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48.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63.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14.

  [10] [苏俄]列宁.为《工人报》写的文章:我们的当前任务[C]//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93;进一步,退两步[C]//

  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66-477.

  ① 参见《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

  ②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等著作。

来源:胡承槐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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