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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视域中的唯物辩证法研究

来源:《中央党校学报》 作者:庞元正 吕文林 编辑:闵美颖 2010-04-21 16: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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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唯物辩证法研究,经历了如下一个进程。首先是对辩证法中国化的成果进行介绍和普及,然后分两条路径展开:一条路径是开展基础研究,吸收现代科学的思维成果丰富发展辩证法;一条路径就是开展应用研究,提炼社会主义社会的辩证法。两条路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体现了实现辩证法中国化时代化的总方向。

  一、唯物辩证法中国化的新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使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成为新中国初期唯物辩证法研究的一项主要任务。实现这一任务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唯物辩证法中国化的推进和探索的过程。

  (一)《矛盾论》的发表和阐发

  《矛盾论》是毛泽东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代表性著作,是唯物辩证法中国化的重要成果。1952年4月1日,《矛盾论》在《人民日报》发表,随之在全国出现了学习唯物辩证法的热潮。这一时期,广大哲学理论工作者撰写了大量关于学习《矛盾论》的文章,对《矛盾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贡献作出了准确深入的阐发,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作出了系统介绍,不仅对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毛泽东哲学思想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而且对唯物辩证法的中国化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唯物辩证法中国化成果的系统阐发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0多年中,哲学工作者陆续撰写了一些系统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唯物辩证法的专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61年11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由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一书。这部教科书依据《矛盾论》的基本思想,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突出反映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唯物辩证法的运用和发展: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系统阐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强调研究任何事物必须应用矛盾分析方法;在质量互变规律中,根据毛泽东有关思想和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提出和阐述了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的思想,深化和发展了对质量互变规律的认识。教科书还非常重视唯物辩证法方法论在中国的运用与中国在唯物辩证法方法论方面的创新:在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时强调,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都必须应用矛盾分析方法,并用毛泽东的话通俗地将其概括为“两点论”;在分析帝国主义的两重性时,指出帝国主义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对其在战略上藐视和战术上重视,是对立统一,两者相反相成;在谈到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统一体时,强调要贯彻党中央和毛泽东提出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论述主要矛盾问题时,强调不能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学会毛泽东所倡导的“弹钢琴”,防止“单打一”;在论述质量互变规律时,强调毛泽东所提出的要做到“胸中有数”。教科书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对唯物辩证法的独到阐发与运用中国语言的生动表述,对于广大干部和群众掌握唯物辩证法,对于推进唯物辩证法的中国化,都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三)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中国化表述及其论战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对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表述,毛泽东和杨献珍分别提出了“一分为二”和“合二为一”的命题,并由此引发了场大论战。其实,从更大跨度的历史视野看,毛泽东与杨献珍提出“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都是为唯物辩证法表述的中国化作出的一种努力。“一分为二”一语,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和阐述的一个概念。毛泽东最早使用“一分为二”这个词,是在1957年11月8日的莫斯科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上,他说,“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辩证法。”[1-1]毛泽东特意选择一个国际场合提出“一分为二”,其目的就是用中国化的语言表述对立统一规律,概括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经验。关于“合二而一”一语,宋朝吕公临在《老子注》一书就曾阐述了老子“合有无谓之元”的思想,明代哲学家方以智在其著作《东西均》中明确提出了“合二而一”。杨献珍受到这些思想的启发,1963年2月在给中央党校学员讲《唯物主义引言》时,第一次提出“合二而一”的概念。他说:“事物既是‘一分为二’的,也是‘合二而一’的。”显然,杨献珍也是力图对对立统一规律作出中国化的表述。当然,从更深层次看,毛泽东提出“一分为二”有突出矛盾斗争性作用的思想,而杨献珍提出“合二为一”则是在强调矛盾的统一性。对此,本文将另作分析。

  二、系统科学与唯物辩证法时代化

  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实现了从经典科学向现代科学的转变。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与发展取代战争与革命,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适应人类实践的这种巨大变化,中国的辩证法研究注重从现代科学成果中汲取新的营养,在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规律方面都有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为吸收系统科学成果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与吸收现代科学思维成果发展辩证决定论思想两个方面。这里先来谈第一个方面。

  系统科学是20世纪科学的四大发现之一,它是包括一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理论等横断学科的一个科学群。这些新学科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研究系统的性质与运动状况,深刻揭示了系统所具有的普遍联系和不断发展的属性和规律,为唯物辩证法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大量新鲜素材。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哲学工作者认识到,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化,必须吸取系统科学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这是近30年来唯物辩证法研究中的一个极为引人关注走向。

  (一)从系统科学最新思维成果中提炼唯物辩证法的新范畴

  范畴是人类认识和掌握客观世界现象之网上的纽结。唯物辩证法时代化始于对系统科学范畴的提炼。系统科学贡献给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当属“系统”这个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最早涉足系统科学的哲学研究者就提出,系统是“反映客观世界事物现象的最普遍、最重要的属性、特征、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比原来哲学中的部分与整体这对范畴更能反映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更广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2]系统科学的研究表明,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系统是反映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环境与系统联系的普适性范畴。系统范畴是对辩证法关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观点的证实和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83年韩树英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首先将系统作为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引进了教科书。

  此后,更多的研究者对系统与要素、开放与封闭、结构与功能、有序与无序这些系统科学中具有辩证关系的对偶范畴进行了提炼。论者指出,系统与要素这对范畴包含着比整体和部分更多的内容,即要素之间整体性联系和系统对要素的制约性等内容,使得系统与要素比整体和部分更深刻更具体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3]。开放和封闭这对范畴从横向联系上表现了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只有开放而无封闭,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就会毫无区别;只有封闭而无开放,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就无法联系。因此,任何事物都是开放和封闭的矛盾同一体[4]。有序和无序有两重含义:从状态上看,无序表现为系统失去了稳定性和整体性,有序表现为系统的联系稳定、诸种功能的井然有条;从方向上说,无序是从高级的规则性向低级的规则性的不可逆转化,有序则是联系的规则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5]。在结构与功能这对范畴中,结构是系统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秩序和形式,功能是指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所能表现出的性质、能力和功效等。系统科学的研究表明,系统与要素、开放与封闭、有序与无序、结构与功能,都是具有极大的普遍性的辩证范畴。

  在对一系列系统科学范畴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到,哲学新范畴的产生,主要是从自然科学发展出现的新范畴中提升上来的。只要这些范畴适用于自然、社会、思维这三个世界的基本领域,就具备了提升为哲学范畴的条件。像系统、信息、层次、要素,结构和功能,状态和过程,有序和无序,控制和反馈等概念,通过哲学概括,都可以成为一般辩证法的新范畴[6]。而对系统科学这些新范畴的提炼和吸收,则成为了唯物辩证法时代化的新生长点。

  (二)以系统科学的最新思维成果为基础丰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规律

  系统科学对辩证法时代化的推进,更为主要的是对辩证法规律的丰富和发展。对系统科学证实、丰富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是这一时期辩证法研究的热点。系统科学从多面证实和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第一,系统科学从人类很少涉足乃至从未涉足的方面揭示了客观世界的一系列矛盾,如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有序与无序、协同与竞争、封闭与开放、突变与渐变、优化与非优化、层次与类型、平衡与非平衡、可逆与不可逆、线性与非线性、简单与复杂、系统分析与系统综合等等,从而进一步证实和发展了矛盾的普遍性。第二,在系统理论看来,在系统的诸多要素中所体现的最基本的倾向就是两种,即独立运动(竞争)与合作运动(协同)。所以系统科学的主要创始人都认为,竞争与协同这两种对立倾向,是系统的本质与精髓所在,这是对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证实和发展。第三,一般系统论的中心化原理强调系统主导部分的存在,强调主导部分对于系统行为的支配作用;协同学中关于慢弛豫参量主宰着系统演化的整个进程的理论,都是对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原理的证实和发展。第四,系统科学的基础理论都强调,系统内部组成要素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是系统有序化的内在机制,而系统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中实现哪一种可能性,又是与背景条件中的外涨落分不开的。从哲学的角度看,这表明内因决定了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某些重大的外因则是事物发展中某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性的先决条件。这是系统科学对事物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辩证关系的丰富和发展。

  系统科学对质量互变规律的发展成为了新时期辩证法研究的又一重要方面。有关论者提出,结构与质和量,结构变化与质变量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结构是系统质和系统量的基础,对系统结构的研究进一步使质量互变规律建立在现代系统科学的基础之上;结构的变化是质量互变的基础,也是质量互变的内在根据;结构的层次性又丰富了质量互变规律的层次性内容。在质量互变规律研究中另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是关于质变方式的新探讨。过去人们把飞跃完全等同质变,并认为飞跃有爆发式和非爆发式两种形式[7]。但通过对系统科学突变理论的研究表明,飞跃只是质变的一种方式,质变既可以通过飞跃也可以通过渐变的方式来完成。在某些条件下,质变过程会发生量变积累的中断,出现关节点,这时质变以飞跃方式实现;在另外一些条件下,质变过程不出现量变的中断,不出现关节点,质变以渐变方式实现。他们还依据突变理论提出,可以用事物质变过程中稳定性是否破坏来判断飞跃与渐变;两种相互转化的质态之间的关节点并不是一固定的点,而是随着条件变化有规律分布的区域[8]。

  怎样看待辩证法规律与系统科学规律在性质上的异同,是以系统科学最新成果丰富发展辩证法又一个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由于系统科学的规律多是带有多种可能性的统计学规律,这就使如普里高津这样的系统科学家提出了一种疑问,即辩证法的规律是不是一种建立在机械决定论基础上的规律。显然,实现辩证法的时代化必须对这一问题作出符合当代科学精神的回答。有关论者指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作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最普遍的规律,应该是对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以及一切合乎规律性的现象进行总结概括的产物。但是,在当代,则需要在可能域和概率性范畴的基础上对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进行新的阐述。从这种观点看,复杂系统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为一种具有多重矛盾的网络,这种多重矛盾各方面相互斗争的不同结果,决定了事物可能有的发展道路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途径的可能域,其结果则是某一种具备了现实条件的可能性的实现。对质量互变规律而言,在单一轨道和单一可能性的概念基础上加以理解也会失之片面,因为事物的质变形式也不是只存在一种可能,而是一个在可能域内发生的非线性概率性事件,因而也只有在可能域和概率性的基础上,才能揭示质量互变规律的丰富多彩的内容。同样,也不能把否定之否定规律看作是在单一轨道和单一可能性基础上曲折前进的过程,因为事物的否定方面和否定方式也不是单一的,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事物在可能域上的一组轨道集合、一组多种可能途径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运动。这种对辩证法基本规律的新阐发表明:一方面,辩证法规律是完全适合于现代科学规律的,并且能够为现代科学规律的非单一可能性和概率性特征提供深层理论说明;另一方面,只有运用现代科学规律观的可能域和概率性思想,重新阐发辩证法规律,才能更为充分地显示出辩证法规律的高度普适性和理论解释力。

  (三)关于“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对立统一规律与差异同一规律之争

  在以系统科学新成果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讨论中始终存在着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最重要的争论当属关于是否要用系统辩证法取代矛盾辩证法的争论。一些研究者提出了系统辩证法的概念,认为“从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到系统辩证法,构成了一个辩证法思想体系变革的连续进化链条”。这实质上是把系统辩证法作为超越唯物辩证法的一种新的理论形态了。而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认为应当以系统规律取代矛盾规律。还有的研究者提出,“客观事物本身并不都是一分为二的,绝大部分是一分为多的”,“差异比对立更普遍”,进而提出要用“差异统一规律”取代对立统一规律,认为“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不是对立统一,而是包含了对立统一的差异统一规律”[9]。由于这种观点否定对立统一规律的普遍性及其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如果不加以澄清,会导致对唯物辩证法的否定。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一分为多”和“一分为二”两个概念。“一分为二”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通俗表达,它指的是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含有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相互对立的趋向。“一分为多”,指的是系统的构成要素在数量上的特点。系统科学认为,构成系统的要素在数量和种类上可以是无比繁多的,由两个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是系统最简单的情况。显然,“一分为多”描述的“多”是经验事实,没有超越事物的现象形态。此外,“一分为二”是一种哲学方法论,由于任何事物内部都有着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两种趋势和倾向,因而“一分为二”的方法在实践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一分为多”是一种现象描述,不是一种普遍的方法。当然,“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也是相互联系、彼此一致的,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作为对事物本质把握的“一分为二”可以体现在经验事实的“一分为多”之中。同样,系统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排斥的关系可以归结为矛盾关系,“一分为多”上升为本质的认识,就要概括为“一分为二”。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善于把“一分为二”贯穿于“一分为多”之中,又要在“一分为多”中把握“一分为二”。

  进一步说,以“差异同一规律”取代对立统一规律的观点,不过是“一分为多”取代“一分为二”观点的更为学术化的表达。其实,“差异是普遍的”,并不是系统科学的新发现,而是辩证法早已提出的命题。黑格尔就提出“一切事物都是有差异的”,并将这一命题称为“相异律”。更为关键的是黑格尔认为,“假如更仔细地看待实在的区别,那么区别就将从差异变为对立,并从而变为矛盾”,因此他认为,矛盾概念比差异概念更深刻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并把矛盾法则称为对立统一规律。黑格尔的这一思想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一再肯定。可见,提出以差异同一规律代替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研究的一种倒退,而不是什么对辩证法的发展。

  三、现代科学与辩证决定论时代化

  深入阐发和建构辩证决定论思想,是吸取现代科学成果推进唯物辩证法时代化的又一个重要方面。20世纪以来,随着量子力学、系统科学和分子生物学等现代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发生了一场“概率革命”。伴随这场“概率革命”,在科学和哲学领域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论战。对于唯物辩证法而言,这一问题的研究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涉及唯物辩证法如何看待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等基本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如何汲取现代科学成果实现唯物辩证法当代化的重大理论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大批学者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涌现了许多科研成果。这些成果主要围绕如下三个问题展开。

  (一)关于唯物辩证法主张决定论还是非决定论的争论

  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争论,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客观世界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而这些问题恰恰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因果性、必然性与规律性是肯定的,列宁则提出“哲学家要关心建立在决定论之上的,包括理论和实践在内的完整的世界观”,据此主张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支持决定论的,但又是反对机械决定论的。原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一般持有这种看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进一步证明,并非一切事件都受严格因果律支配,并非任何初始条件都有确定值,所以未来是不可精确预言的,这表明决定论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都是错误的,因此应该放弃决定论。而历史是由因果性与随机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共同决定的,它们交错地对历史发展起支配作用。无论必然性还是偶然性,因果性还是随机性,都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和约束。因此,“辩证唯物论者是规律论者而不是决定论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超越了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两极对立。马克思主义扬弃了外推的直线思维和内生的循环思维而提出了一种新的、主体论的思维方式来把握世界,从而发现了人及其自然界基于人的劳动而相互生成的性质,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的相互作用、相互选择,实现了决定论和非决定论思想的辩证综合。

  第四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辩证法的过程中,把原因与结果汇合并融化在事物的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克服了机械决定论把原因和结果放在绝对对立的两极中思维以及把机械力学中的因果联系当成因果联系的唯一类型的局限;揭示了偶然性的客观存在和重要作用,并从事物的偶然性中窥视到了内在的必然性,克服了机械决定论否定偶然性和非决定论否定必然性的形而上学观点;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同领域规律的众多表现形式,批驳了机械决定论把一切规律归结为动力学规律和非决定论不承认除动力学规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规律的形而上学观点。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承认决定论关于客观世界具有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的基本原则,同时反对机械决 定论和非决定论在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问题上的形而上学主张,因此唯物辩证法是一种辩证决定论。

  这些不同观点的对立,既有对决定论与非决定论概念理解上的分歧,同时也有对如何发展辩证法原则上的分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话语系统中,决定论、非决定论、机械决定论、辩证决定论,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而在西方哲学语境中,则对这些概念没有作出明确区分。问题的要害是,一些西方哲学家之所以主张非决定论,恰恰是要反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承认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的观点。面对这种严峻挑战,固守机械决定论,肯定是背离唯物辩证法的;而主张完全否定决定论、主张超越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对立,主张对决定论和非决定论进行综合,只能导致对唯物辩证法科学态度和革命精神的消解和阉割,同样会背离辩证法。因此,既承认客观世界存在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基本原则,又吸收现代科学成果反对对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的形而上学解释,才是唯物辩证法与时俱进的正确选择,而这就要坚持和发展辩证决定论。

  (二)吸收现代科学成果建构辩证决定论的新形态

  现代科学所积淀的一系列新范畴、所发现的因果联系的新类型、所提示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辩证关系的新特点、所证实的客观规律的新形式,为辩证决定论新形态的建构提供了大量新鲜素材和必备的理论条件。坚持和发展辩证法的决定论思想,需要吸收现代科学成果建构辩证决定论的新形态。

  有关论者指出,可以把“可能域”和“概率性”作为建构辩证决定论新形态的逻辑起点。“可能域”和“概率性”是依据现代概率理论、量子力学、系统科学、分子生物学等重大科学成果提炼的哲学范畴。经典科学和机械决定论是建立在对单一轨道和严格确定性研究的基础之上的。现代科学对经典科学与机械决定论的根本突破,是以轨道集合、分布函数和概率论的观念取代了单一轨道和严格确定性观念。用哲学语言来表达,就是用可能域和概率性的思想取代了对单一可能性和严格确定性的研究。这是当代科学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在可能域和概率性的基础上,才能深刻揭示在近代哲学单值因果、线性因果、非目的性因果之外还存在着统计因果、非线性因果和目的性因果关系;才能揭示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相互依存,阐明必然性对事物在总体上、长过程中、终极目标上的发展途径和发展方向的决定作用,以及偶然性在不同发展途径和发展方向上的选择作用;才能发现新型的不同于经典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规律性,并阐明动力学规律与统计学规律从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反映了客观世界的必然联系和发展趋势,从而才能更完整、更深刻地揭示客观世界的规律性。辩证决定论新形态的建构能够为现代科学研究和当代人类实践提供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

  (三)对机遇思想的研究和进展

  “机遇”是量子力学、系统科学和分子生物学等现代科学研究中凸现的一个重要哲学问题,又是当代中国发展中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唯物辩证法原有的体系中缺少关于机遇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机遇问题的研究成为推进唯物辩证法的中国化时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辩证决定论则为科学阐明机遇问题提供了可能。新时期哲学界围绕着机遇的定义、机遇的特性、机遇的作用、机遇范畴的哲学意义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很多成果。从理论上看,机遇是对一特定事物的发展而言并非必定出现,但一经出现就可能改变事物现存状态的事件和条件。机遇与偶然性、不确定性密切相关,但机遇背后又存在着必然性。只有坚持偶然与必然的辩证法,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机遇。

  四、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

  实现唯物辩证法研究的中国化时代化,一个最直接的方面就是开展对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的研究。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大量论述为研究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奠定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广大哲学工作者围绕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极大地深化和推进了对社会主义社会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实践。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体制改革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与旧社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是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毛泽东的这一观点开创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研究的先河。1979年,邓小平指出,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但是,他强调:“当然,指出这些基本矛盾,并不就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作深入的具体的研究。”[10-1]此后,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研究从多方面深入展开。

  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内涵的研究,形成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对矛盾。这两对矛盾的结合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反映一个社会的全貌。在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矛盾又是根本的,但这一矛盾的解决又必须通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的解决来实现。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来没有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与之并列,而是将之置于从属地位。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生产力三对矛盾,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结合构成社会基本矛盾。当代科技的发展证明生产力对上层建筑的作用更加明显,而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也决不可忽视。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把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矛盾除出在社会基本矛盾之外,不能体现唯物史观的本质。在人类历史发展上,人口、资源、环境这些社会存在的基本要素对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功能和性质从来都具有重大作用,在当代离开对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分析更不可能科学阐明人类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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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既相适应又有矛盾的结论。第二种观点对毛泽东的结论作了进一步发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但“相适应是基本的,主要的;相矛盾是非基本的,次要的”,因而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不断调整和改革得到解决。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任何社会制度之下社会基本矛盾的状况都与执政者的政策正确与否、执政者的治理能力强弱直接相关。苏东剧变的事实表明,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相适应是基本的、主要的,从理论上说这种概括并不周严,否则一个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基本上”和“主要地”是适应的社会,怎么会毁于一旦[11]。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体制改革的研究,主要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理论是正确的,在今天仍有重大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中相适应方面是基本的,而不适应方面是非基本的。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改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和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使它们协调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非对抗决定了改革是在社会主义自身基础上实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革命。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重视邓小平提出的在我国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中存在着一系列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的论断:“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10-2];“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12-1]。正是基于对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状况作出的这种实事求是的分析,邓小平才能揭开我国现代史上波澜壮阔的改革篇章。邓小平还把作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体制与基本制度作了区分,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基本制度是好的,但以往形成的具体体制,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已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他强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12-2]。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这是因为我国所进行的改革,并非指对原有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也不是指那种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经常性的局部的调整,而是指对社会主义具体体制的根本变革。邓小平的这些重要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全新贡献。

  (二)矛盾的普遍性、特殊性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提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哲学界普遍认为,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坚持和发展,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是对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基本原理的创造性运用。但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如何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理方面,又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学术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相结合。这里,矛盾的普遍性体现为社会主义的共同特征和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律;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由这种特殊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这种观点为多数论者所持有。

  第二种观点从毛泽东运用一般、特殊、个别的“三分法”分析中国革命战争中受到启发,认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内在地包含着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之一般、特殊和个别三者的一致性。只有掌握现代化的一般规律,才能进一步掌握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殊规律,进而才能掌握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个别规律。正确理解现代化过程的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是揭示中国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坚持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哲学根据,但这绝不仅限于把社会主义的共同特征与一般规律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这种看法没有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这是因为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和普遍原理,在马克思主义已有的理论中远不够完备和成熟。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提出了很多科学设想,但是由于当时还没有直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而且这些设想主要是以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原型提出的,即使完全正确也不能机械照搬到经济落后的中国。进一步说,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而言,也不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问题,因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革命共同取得胜利后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这些国家就已经实现了现代化。那么,在既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般原理很不完善或付诸阙如的情况下,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找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这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第一种方式,是把马克思主义中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普遍有效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的先例的情况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通过总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乃至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实现现代化过程的经验教训,从中剥离剔除其反映资本主义本质的东西,总结和概括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并把这种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从而找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殊规律。这一方式有别于社会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对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理的更具创造性的运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鲜明的特色。

  (三)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又因矛盾性质和矛盾环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表现。如何看待和处理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关系及其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贯穿哲学研究特别是社会主义辩证法研究的重大课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这里我们从处理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关系的历史进展、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依据及其对矛盾斗争性与统一性的理论贡献三方面进行总结。

  在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关系的问题上,新中国成立60年来大体经历了一个“之”字型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提出要正确处理矛盾斗争性同一性的关系,不能只讲斗争不讲同一。新中国成立标志着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进入和平发展时期。革命战争年代所处理的大量矛盾,主要是对抗性矛盾,带有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性质,无疑,强调和重视矛盾的斗争性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在和平发展时代,在共产党取得政权经济建设成为中心任务之后,仍然片面强调矛盾的斗争性,忽视矛盾的同一性,就不合时宜了。毛泽东最早提出了这个问题。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此后,毛泽东针对斯大林片面强调斗争性的形而上学观点,指出凡是对立着的东西总是存在着同一性,他批评斯大林,“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按照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面是斗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毛泽东还指出:“对立面的这种斗争和统一,斯大林就联系不起来。苏联人一些人的思想就是形而上学,就是那么硬化,要么这样,要么那样,不承认对立统一。因此,在政治上就犯错误。”[1-2]显然,毛泽东的这一理解,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关系奠定了一个良好开端。

  第二阶段,片面强调矛盾斗争性,宣扬“斗争哲学”。1957年以后,党内“左”的思想不断膨胀,毛泽东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为了给这一“左”的理论及实践提供哲学依据,他放弃了这些原本正确的观点,不再重视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转而开始强调“斗争哲学”。在1964年开展的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讨论中,他之所以授意批判杨献珍的“合二而一”论,正如后来很多研究者所指出的,是因为他认为杨献珍的“合二而一”是在突出同一性,强调“合”,而他则要借“一分为二”强调斗争性,强调“分”。毛泽东本人在1964年就说过:“‘一分为二’是辩证法,‘合二而一’恐怕是修正主义、阶级调和吧。”[13]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更是把问题推向极端,极力宣扬“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他们肆意歪曲辩证法,胡说什么“我们共产党的哲学就是辩证法,就是对立面的斗争”,并极力鼓吹“斗则进,不斗则退,不斗则垮,不斗则修”,使只讲对立不讲统一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盛行一时。

  第三阶段,重归对斗争性与同一性辩证关系的认识,更加重视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重要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根据时代特征和矛盾性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更加重视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能够起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解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矛盾的新方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实现社会更加和谐。2004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正如很多研究者所指出的,和谐社会理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的理论结晶。

  对和谐社会理论如何发展了辩证法,如何对和谐社会理论进行哲学解读,又出现不同观点的争鸣,并成为近年来辩证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可以概括为“和谐哲学”。“和谐哲学”是在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取代“斗争哲学”而提出来的。所谓“斗争哲学”,虽然也讲统一,但斗争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这个统一体;而所谓“和谐哲学”,虽然也讲斗争,但斗争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统一体的存在及其更好的发展。二者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出发点和目的也不同,这是它们的根本区别。斗争哲学是事物处于质变阶段的哲学,是革命党的哲学,是革命的哲学;而和谐哲学则是事物处于量变阶段的哲学,是执政党的哲学,是建设的哲学。论者把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讨论联系起来,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提高,斗争哲学逐步被否定、被放弃。而“合二而一”则逐步演变为“和”的哲学、“和谐哲学”。这个过程,正是和谐哲学取代斗争哲学的过程[14]。

  第二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依据是和谐辩证法。和谐社会就要有和谐的思维,应当从矛盾辩证法走向和谐辩证法。和谐辩证法是对过去矛盾辩证法向斗争性倾斜的反思,是辩证法科学由过去向矛盾斗争倾斜而转为向对立面同一的全面回归。和谐辩证法是对对立面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和对待,它与矛盾辩证法不同,是向对立面的同一性的倾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认对立面的肯定因素,二是敢于扶植对立面,三是促进对立面的结合,四是实现对立面的双赢,五是承认矛盾性质的适度模糊。自马克思以来,无论是唯物辩证法、实践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革命辩证法,其核心都是否定性,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矛盾辩证法。今天正处于社会主义与和平发展时代的新的转折点,辩证法应该有它固有的敏感,反映和汲取时代精神,把自身推进到以稳定、团结、和谐和发展为坐标的新阶段。因此,辩证法的发展要从矛盾辩证法走向和谐辩证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依据是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矛盾辩证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运用与发展。因为和谐不是没有矛盾,正因为有矛盾,才要和谐;正因为要和谐,才要协调矛盾。从辩证法的矛盾学说来看,和谐实际上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状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由于面对的矛盾大多是非对抗性矛盾,矛盾双方往往是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这些矛盾由于不具有对抗性质,完全可以通过和平的、民主的、自我调解的等非对抗形式解决,矛盾各方能够处在或达到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共同发展的和谐状态,而且这种和谐状态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重视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关系,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和轻视矛盾的斗争性。促进社会和谐,要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化解矛盾,但这是斗争性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不是斗争性有无的问题。因此,根据时代特征和矛盾的不同性质,要更为重视矛盾同一性的作用,采取更为适宜的矛盾斗争性形式,这才是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依据。

  推进社会主义辩证法研究,需要对上述不同观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合理的取舍。第一,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充满着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矛盾,使矛盾双方达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状态的过程,因此承认矛盾、承认矛盾辩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第二,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的、大量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不能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也还存在着少量的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和谐相处,这表明促进社会和谐主要适用于解决非对抗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一些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我们也要争取以非对抗性的方法去解决,争取化敌为友,但如果认为非对抗性的方法适用于解决所有对抗性矛盾,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错误,贻害国家和人民。第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矛盾同一性的作用,但是决不能否认和无视矛盾斗争性的存在和作用,不仅在解决对抗性矛盾中必须坚持斗争性,就是在解决非对抗性矛盾中也离不开斗争性,否则混淆大是大非,真善美就得不到发扬,假恶丑就会畅行无阻,就不会有社会和谐可言。就此而言,以正确处理矛盾斗争性与统一性关系为实质的矛盾学说、矛盾辩证法,是适用于解决社会主义所有矛盾的方法,是社会主义辩证法的核心理论。放弃了它,就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辩证法。只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丰富发展它,才是推进社会主义辩证法中国化时代化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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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传(1949—1976)(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272.

  [14] 毛卫平.试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4).

  (责任编辑 陈庆初) [作者简介] 庞元正(1947-),男,辽宁沈阳人,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原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吕文林(1965-),男,内蒙古赤峰人,哲学博士,中国农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中央党校学报》

作者:庞元正 吕文林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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