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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林 编辑:闵美颖 2010-04-14 1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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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扬弃和超越,是符合民主本意、更高类型的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自觉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贯彻这些精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需要始终做到几个坚持。

  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民主的本意是多数人的统治。在旧中国,广大劳动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根本没有民主可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了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从根本上否定了极少数人压迫和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不合理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使国家机器、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回归到人民手中,人民从此获得了彻底解放,实现了当家作主。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今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首先必须始终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民主在政治上把国家中的最大多数人纳入到人民的范畴,成为民主的主体。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亿万人民,掌握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各项政治权利,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人身人格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广泛权利,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在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在享有生产资料不同形式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当家作主。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从根本上决定并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受资本操纵的民主,不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从而支配多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大人民享有的民主。

  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这种民主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和专政,是“富人的游戏”和“钱袋的民主”。据美联社2000年对美国金钱与选举胜势关系进行的数据分析,1999年美国竞选获胜当选的81%的参议员和96%的众议员,所花的钱超过了竞争对手。金钱可以操纵美国的民主选举成为不争的事实,以至于有美国学者指出:“只要在联邦大选委员会那里查一下筹集资金的账户,就可以在大选之前知道大选的最终结果。” 西方民主实际上被掌控在少数资本家及政客手中。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这种民主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因此,我们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日益充分的人民民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国体是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国体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政权基础,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只有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势力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才能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最大限度地享有民主。同时,国家依照法律制裁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势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只讲政体而否认国体,把资产阶级民主说成是超阶级、超金钱、超意识形态的和普适的,否认或者掩饰其资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本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虽然也宣称主权在民、国家权力归属国民,但其民主内含着三大基本矛盾——理论上标榜代表社会普遍利益与实践中保护资本特殊利益的矛盾、政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社会经济事实上不平等的矛盾、国家政权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与实际上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矛盾。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中,劳动人民永远不可能真正当家作主,不可能真正享有和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由国体所决定,体现和反映国家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这种制度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制度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可以避免西方民主政治中“多数人暴政”的发生,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优势。

  中国决不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不能解决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基本矛盾,难以形成人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机制。在三权分立之下,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和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呈对立状态,公民权利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特征的三权分立互相掣肘、互相扯皮,降低甚至丧失了效率,使国家机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三权分立作为西方民主政治的组织活动原则,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不搞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和两院制;坚持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形式和“一国两制”方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不搞西方的联邦制或邦联制,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分裂中国。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与参加合作的各个政党之间不是平分秋色、轮流执政或者执政党与反对党、在野党的关系,而是友党合作共事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采用协商民主的原则、制度和方法,与各民主党派建立起完全不同于西方多党制政治模式的新型政党关系。在这种新型政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与各民主党派平等相待、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和谐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

  在西方国家,多党制的特点是:政党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由一些熟悉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游戏规则、党务经验丰富的资产阶级政客为中坚组成,这些人实际上控制和操纵着政党组织;以组织选举和争夺权力为主要政治活动;组织体系比较松散,在选举活动之外很少有全党统一的政治活动。西方多党制在各国的名称和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通过其政党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统治。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不搞西方的多党制,不搞西方的议会党团、轮流执政和政党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是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界限的重要标志。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就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组织和支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运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之中。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要求我们不仅努力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而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创新与发展,但决不能因此搞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掣肘和司法独立。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试图用表面上普遍公正的法治和民主程序弥合其社会的内在矛盾,但资本主义制度正是这种内在矛盾产生的根源,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其政党与人民、民主法治与人民的矛盾就不会消除。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把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阶级本质与其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区分开来。

  坚持立足国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和模式,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决定的。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不能只看有没有全国性竞选,是否实行三权分立、议会制和多党制——这些都是西方民主的所谓“标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我们认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的基本标准是:民主应当符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利于解决本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当有利于本国人民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真正当家作主;应当有利于本国人民安居乐业、享受幸福生活,得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应当有利于国家政治体制高效运行,使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制约、腐败降到最低程度;应当有利于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秩序建立;应当有利于本国民族团结和睦、国家强盛统一。

  对于器物和技术,可以引进模仿甚至全部照搬,但民主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密切联系的上层建筑,不能全部照搬。在一国土壤里生长起来的民主制度,搬到另一国的土地上可能就不适宜。在现实生活中,民主是由具体历史主体根据现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进行具体探索的产物,其现实形态永远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有特色的。实现充分的民主是人类长期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实现民主的道路、过程、方式却是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的。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只有适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和发展,才是有效的、富有生机的。照搬照抄别国的民主模式,从来不能成功。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在被迫接受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模式后,不仅没有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反而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动乱,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经济危机不断,有的国家甚至发生了无休止的内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西方民主模式在近代中国屡试屡败、不能拯救中国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同时学习借鉴世界民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经过长期的探索而逐步形成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我们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绝不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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